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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无效所涉诉讼时效问题,如请求确认合同无效、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产生的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等法律后果的诉讼时效适用上,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民商法学理论界对此争论颇多,司法实务界对此在同类案件上也有不同裁判结果,因此,对于该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统一认识及完善制度。本文在阐述我国目前理论界对无效合同确认是否适用诉讼时效问题的不同观点并进行评析之后,笔者提出自己的观点,即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并从诉讼时效的客体、无效合同制度及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目的以及法的价值冲突方面进行了论证。合同被确认无效之后会产生返还财产请求权及赔偿损失请求权,赔偿损失属于债权请求权,通说认为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返还财产请求权,笔者认为其实质为第二性权利的物权救济请求权,也应适用诉讼时效,其诉讼时效的起算,应区分情况,从履行期限届满日或被确定无效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