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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发展,格式条款的大量出现并广泛应用于现代社会,不仅改变了传统合同的订立方式,降低了交易成本同时也对传统的契约自由、正义原则产生了一定影响。此类合同在实践中之所以产生一些纠纷不在于格式条款本身而是合同中不合理免责条款的存在,而这一现象主要是缔约一方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滥用权利制定不合理的免责条款且通常未尽到告知等先合同义务造成的。因此有必要由格式条款的订立方式上从先合同义务的角度探讨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理论空间。
文章主要包括三部分:
第一部分首先详细阐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特征以树立对这个问题的基本认识。缔约过失责任经过长期发展其适用范围也已发展到适用于合同不成立、合同无效、被撤销特别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最大限度的保护缔约人的利益。
第二部分把缔约双方的先合同义务与格式条款的订立方式联系起来进行阐述。格式条款因其自身的优点而得到广泛的应用但并不能因缺陷的存在而否认其价值。因此针对这一缺陷对格式条款提供方的先合同义务进行详细的分析(主要是通过对格式条款订立方式的阐述),联系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可能性,以此促使缔约的强势一方能够主动承担相对较重的义务,公平地分配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部分是从格式条款的发展趋势探寻缔约过失责任发展的理论空间。格式条款的发展尤其是合理免责条款的存在最大限度的体现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对传统缔约方式的冲击更是符合高效的原则,促进了交易的发展。但是又由于其本身的缺陷,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更容易利用不合理的免责条款损害另一方的利益,在这个程度上而言,格式条款越发达缔约过失责任适用的范围就越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