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民事表见证明是指法官对于“典型的事象经过”,由一定的客观事实存在,根据一般生活经验法则直接推定过失或因果关系的要件事实存在,即在推断过程中不需要对具体的事件经过进行详细细致的描述,而是一站式地直接由客观情况推认待证事实结果。在我国,表见证明与事实推定有着极大的相似性,把经验性法则的盖然性程度、适用范围作为区分二者的主要标志,仅具有抽象的理论意义,因为我们不得不承认,在具体的案件中,很难准确判断出案件所依据的经验法则的盖然性的高低,也很难依据经验法则的盖然性高低,直接对其进行分类适用。本文笔者尝试在理论上界定这一区别的基础上,更重要的是从司法实践上来探讨二者在具体适用上的区别。笔者认为,发展较为成熟的事实推定在实践运行中存在着两种模式:表见证明模式与间接证明模式。也就是说在实践中表见证明与事实推定的运行模式存在重合之处,即事实推定在实践运行当中包含表见证明模式。但事实推定中的表见证明模式不等于表见证明,表见证明解决的是待证事实的过错及因果关系,而事实推定则解决整个案件事实的认定。由于我国事实推定制度规定的极不完善,没有相关的配套措施,实践效果也比较混乱,在功能上,与运行比较成熟的表见证明制度相差很远。所以,我认为在过错与因果关系的认定中,我国完全可以引入与其具有一致性的表见证明制度,以缓解事实推定制度的困境局面。在我国逐渐展开同案同判的司法背景下,表见证明为我国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提供了路径,表见证明在域外主要是以判例指导实现其功能。当然,在我国构建表见证明的判例体系是复杂而又漫长的过程,目前以逐渐发展的案例指导制度取代域外判例制度的相当功能更符合我国的实际状况,对于更好的推进民事表见证明在我国的本土化进程有着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