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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机动车保有量也在不断的增加,导致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发生率逐年上升,使得机动车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正逐步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为了缓解社会矛盾,保障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我国借鉴了发达国家的经验,在2004年5月1日起实施了新《道路交通安全法》。其中明确规定:国家实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同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这标志着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正式实施。虽然在制度建立初期由于相关配套措施不完善,导致了当时对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性质的激烈争论,但随着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实施,这样的争论也逐渐减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是具有普遍性、严肃性和权威性的国家法定保险。其目的是通过实行国家强制保险,达到《道交法》中通过实施交强险保障受害人利益、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立法意旨。交强险的主要保险责任是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目前,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等许多国家都已经建立了各自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各国的实践证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不仅能够有效的分散交通事故肇事者的损害赔偿风险,而且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但是我们不能忽视我国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尚处于建立初始阶段,在不到三年的运作过程中,发现还存在很多问题。但现阶段国内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理论研究还不够深入。因此,结合我国具体国情,结合我国经营交强险公司的实际运作情况,对我国现有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不足进行深入探讨,是一件具有很强理论和现实意义的工作。正是基于此,笔者在本文中,通过对道路交强险制度相关理论的系统介绍,在总结我国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发展历史和存在的问题,同时,借鉴了其它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经验,对我国现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中存在的一些理论和实践问题进行了思考,同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具有可行性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