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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便宜主义现已被世界各国所接受,但由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起诉便宜主义在不同国家又有不同的发展路径:日本是实施起诉便宜主义较典型的国家,起诉便宜主义在日本被称为起诉犹豫处分;德国是最早提出起诉便宜主义的国家,而且德国刑事诉讼法对于起诉便宜主义的规定非常复杂和多样化;英国将起诉便宜主义作为其起诉的基本立场,检察官裁量的依据是“公共利益检验”;美国的起诉便宜主义则主要通过辩诉交易来体现。起诉便宜主义具有深厚的法理基础,体现了刑法谦抑性之要求、刑罚预防目的之需要、刑事诉讼安全之选择以及对公正和效率价值的权衡考虑。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的主要实践形式有酌定不起诉制度、暂缓起诉制度和公诉撤回起诉制度,这些制度都赋予了检察机关有限的自由裁量权,是对起诉便宜主义积极价值的认肯,但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还有这样那样的缺陷,有些制度适用范围不够妥当、操作缺乏透明度、救济机制不合理,有些制度缺乏法律依据、法律性质不明确等。因此应当充分学习和借鉴国外优秀的制度和成功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的实际,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制度,以使起诉便宜主义在我国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