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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治理是一个令人兴奋的研究领域。对其较为宽泛的理解是消除由于委托代理冲突而产生的道德风险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安排,其本质是最大限度的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美国自1940年颁布投资公司与投资顾问相关法律以来,虽然产业环境变化急速,但一般认为这些法律规范体系仍运作的相当地发。令人印象深刻的是,美国法律中把对投资人的保护始终放在首位,相关制度设计更是不遗余力,例如信息披露、防范利益冲突、限制关联交易及股东民主(集体决策)、强调投资顾问之忠实(反诈欺)义务等等。美国证监会基金监管部于1994年5月发表了一份报告,对美国半个世纪以来的在基金治理与投资人保护的机制方面的经验进行了回顾和总结,并提出了相应的改革措施。其他各国也在这一领域内不断进行完善和发展。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发展较晚,本应借鉴国外成熟的发展经验,建立完善的保护投资者的治理架构,但是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基金治理还存在很多的问题。基金治理的范围很广,既包括内部治理,也包括外部治理和第三方治理。本文所指的投资基金治理结构是指投资基金关系的治理而不是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结构。基金管理公司只是基金关系中的一方,其自身的治理结构属于公司治理所讨论的范围。而基金治理关系的架构研究从更深层面上研究各利益主体的权力制衡,对于我国证券投资近的健康发展的意义更为重要。国外的基金产业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已经有了成熟的发展体系,通过研究和借鉴国外被证明是有效的治理体系对我国基金治理有着事半功倍的效果。本文研究了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基金治理历史和现状,分析了各国选择不同的基金治理模式的原因,并对公司型和契约型基金的治理架构从组织形态、治理效率和治理成本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得出了一些结论。我国的基金治理选择了契约型基金的治理架构,这种架构在《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中以法律、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经过了几年的发展,这样的治理架构是否实现了当初制度设计的目标?本文对我国基金治理的效果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显示,在各种检验方法下,无论封闭式基金还是开放式基金,无论长期还是短期的治理都未显示出有效,但开放式基金的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