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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投资经营法的性质和地位问题是经济法理论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它关系到经济法学科的健康发展。长期以来,我国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体系问题进行了一些研究,取得了一定的共识,但也存在一些分歧。作为国家调节经济的一种重要法律规范,国家投资经营法有其产生的社会经济根源。国家参与投资经营与现代市场密切相关,是对市场唯利性缺陷的克服。国家资本的进入和退出是国家投资经营调节经营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国有化和私有化分别对应国家资本的进入与退出,有一定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是对国家投资经营的完善。促进国民经济整体协调、稳定和健康发展,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投资经营调节经济最为重要的目的所在。国家投资经营法是规范国家投资经营活动的法律。国家投资经营法的法哲学基础、本质、价值、原则和功能等方面,与经济法具有内在一致性。虽然国家投资经营承担多种职能,但调节经济是其主要功能。因此,国家投资经营法是国家调节经济之法,具有明显的经济法性质。我国国家投资经营法的产生和发展过程,反映了我国国家经济职能从统制、主导向调节逐步转变,调节经济属性不断得以纯化。再分配功能是国家投资经营法调节经济的本质反映,国家投资经营法因而也成为现阶段实现社会利益再分配的重要法律规范。国家投资经营法具有自己相对独立的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与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具有相同的地位,是经济法体系的独立组成部分。由于市场缺陷是市场固有存在,因此,在西方私有化浪潮和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之后,国家投资经营和国家投资经营法的性质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国家投资经营法在经济法体系中独立地位也没有发生根本动摇。经济法三构成之间具有本质区别,又具有密切联系。随着各国宏观调控职能的加强,国家投资经营法在某种程度上要服从宏观调控法,但这并不意味宏观调控法可以包纳国家投资经营法。市场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国家投资经营法三者之间分工合作,构成完整的经济法体系。国家投资经营法的独立地位在未来保持不变。市场唯利性缺陷的恒久性是国家投资经营法独立地位不变的理论依据;私有化法令和国有化法令是国家投资经营法两个重要方面;国有企业治理结构方面的法律则是其核心内容。由于市场、调节机制和法律同步演变,国家投资经营法不断朝着社会化和国际化方向发展。由于社会经济形势变化,导致了国家调节经济方式发生了一些变化,经济法三构成之间的地位也发生了一些变化。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市场规制法的核心地位已经让位于宏观调控法;在我国,国家投资经营法的核心地位也正在逐步让位于宏观调控法。但是,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建立和完善前,国家投资经营法依然是我国经济法体系的核心。确立国家投资经营法的独立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它有利于经济法学科的不断完善,同时,也有利于各国国有企业的改革。国有企业改革是一个经济实践过程,同时也是一个理论探讨过程。各国国有企业改革必须有科学理论作为指导。调节经济是国有企业产生的最为重要的原因,因而也是对国有企业进行制度设计的前提。我国国有企业改革出现了多种指导思想,而国家调节说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应然理论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