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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道德观是一种建立在康德式伦理学基础之上的有关义务规范的理论观点。传统观点认为:康德伦理学是义务论的典范,它以规范作为理论的基点,以义务为中心,不关注善,也就很难关注道德在人类美好生活中的地位问题。虽然奠基于康德式伦理学基底上的和谐道德观,确实支持一种义务论的解读,但并不具有康德伦理学反对者们派给义务规范的那种重要性。本文所提出的和谐道德观所引领的理论,就其本质与核心来讲确实是一种康德式规范伦理学理论。它不仅仅是对康德精细文本阐释的问题,更重要的是要通过康德的理论资源,深度挖掘和利用康德提供的原则,回答一些康德本人无法考虑当代人的问题。这或许也是康德伦理学理论的魅力所在。我们首先讨论的是关于和谐道德观的义务动机问题。这是一种对康德式义务动机理论的阐释:当且仅当我们出于义务动机而行为时,行为才是有道德价值的。它强调道德行为者有一种以好之为好的概念为原则而行动的能力,使得道德约束的实践必然性不是通过行为者碰巧的欲望与利益偶然的起作用。意识活动是实践评价的真正对象。一个人出于有效的和主要的道德动机来行为,才是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可以和环境与需要保持距离的自由的人。接下来我们讨论了和谐道德观的道德判断问题。一般人认为:这种以规范义务为中心的康德式伦理学,就道德判断而言都属于绝对命令的检验阐释,有着从形式推导内容的困难。我主张和谐道德观中的道德判断是以依赖于一种价值概念,即一种人格价值的概念为内容的形式判断原则。再接下来讨论了和谐道德观的道德人格问题。一般人认为:以规范义务为中心的康德式伦理学,只会支持空泛的人格概念。道德行为者只是在寻求使他们的意志符合各个义务的原则。但我所主张的是:康德的人格概念对于理解道德判断是主要的因素,例如动机、情感与关系指导着他的审议和行为。道德人格是把道德活动放在好生活的实践之内。最后,我们讨论了和谐道德观在社会关系中的调节作用。认为人与人之间的交往,不只是语言的交往,更重要的是注重交往过程中获得的相互承认,并且为了这种相互承认而进行的斗争推动着社会向前发展。本论文注重为在像中国这样快速发展的国度生存的人,提供一个可能的完整生活观念的理论。一个能有效的将自己的生活原则化的人,也就是将自己的生活自愿的放入某种规范生活之中的人,能够从生活中找到更多的快乐;能够更有力的从生活要素中选择和构筑自我生活的合理性,认真的体会意志的力量,丰富的人格以及实现人之为人的理想。这就是和谐道德观促成我们所要达到的对人生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