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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权是指各级政府基于其自身的地位和职能所享有的提供公共物品、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财权是指各级层的政府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所享有的组织财政收入、安排财政支出的权力”(1)。事权是财权划分的基础,财权是事权执行的保障。事权和财权都有其在中央和地方政府间进行划分的必要性,直接影响到了中央和地方政府是否能够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力、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对宪政制度的实现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实现中央和地方事权和财权的平衡性需要坚持一定的原则,包括税收法定原则、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并且需要采取一些措施,包括以法律手段明确中央和地方的事权划分范围,合理配置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税收权力、财政立法权力、举债权力等。虽然联邦制和单一制国家在实现财权与事权平衡性时由于路径依赖性而做法不尽相同,但是具有异曲同工的效果。我国在此方面存在很多问题,包括事权划分方面地方政府事权过多,中央政府事权过少,并且存在不少的重合模糊区域,同时中央财权集中,地方财权不足,并且转移支付制度不完善,需要我们在坚持税收法定原则、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以及具有我国特色的因地制宜原则和循序渐渐原则的前提下,按照混合型的改革思路进行一系列的改革,包括从立法上界定中央和地方事权的划分、增加地方财权的税收保障和非税收保障、适当扩大地方政府的“财政立法权”、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建立和完善中央与地方事权协调机制等。该论文首先从事权和财权的概念和含义分析入手,从公共产品理论上分析了事权和财权划分的必要性,并从宪政视角下分析了财权与事权平衡性的必要性。接着讨论了实现中央和地方财权与事权平衡性的原则和措施以及联邦制和单一制国家的不同路径和相同目的,然后从事权和财权两个方面分析了我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以期实现我国各级政府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权力,促进我国宪政制度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