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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污染问题频发,突发环境事件数量持续上升,环境治理压力不断加大。同时我国环境事件应急管理系统不健全,导致环境安全形势异常严峻。因此,我们一方面需要加大行政监管的力度,另一方面对于涉嫌环境犯罪的案件,需要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避免出现"以罚代刑""有罪不究"的情况,通过行政、刑事处罚并重的方式加大行为人的"违法成本"来减少对环境的破坏。然而,现阶段我国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存在诸多问题:衔接制度缺乏可操作性且位阶较低;移送时机标准、证据的转化及衔接主导机构并不明确,缺乏有效的衔接方式;同时检察机关也不能随时进行有效的监督,使环境两法衔接并不顺畅,信息传递也不畅通,导致这些问题存在的原因也存在于环境执法的各个机关部门。本文拟在对上述问题及其原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明确检察机关的衔接主导机构地位、完善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相关立法、通过构建信息共享平台、联席会议制度、设置环保警察等方式减少衔接程序,明确环境犯罪案件的移送与接受主体、时间和标准等问题,明确行政证据的地位和转化方式以及加强检察机关对环境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的监督,同时完善职务犯罪追究机制,切实推进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顺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