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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对民商事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关键和根基在于证据。证据充足与否影响着整个案件的事实审查,最终影响法院的裁判结果。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民商事案件“调查取证难”仍在未来长时间内持续存在。目前,依照诉讼发展的趋势要求,是要进一步强调“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模式,当事人想要证明自己的主张,就应该对相关的证据进行调查,收集,保全并呈交到法庭上,并经过质证来达到目的,也就是说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这样的目的是提升当事人的举证能力和举证责任,要求法官从调查取证的活动中脱离出来,确保法官真正是站在“中立”位置参加庭审并做出判断,避免裁判者先入为主形成对案件的主观臆断。在具体民商事案件中,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需要通过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来说明案情,但实践中当事人取证遇到阻碍的现象比比皆是,这样的结果不仅与法律明文规定的保障当事人的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背道而驰,同时也因为当事人无法举证印证案件事实,导致案件实体的公正审理受到影响。随着依法治国的理念深入人心,司法审判改革的呼声不断高涨,人民法院的诉讼模式也发生了改变,法官主导的职权主义模式显然已经无法适应现在日渐复杂的办案国情,随着近几十年普法工作的推进,我国改革的方向已经渐渐向当事人主义模式过渡。审判不再强求于客观事实,在当事人的证明责任分配之后,法官就依照提供的证据审查法律事实,在诉讼中的地位更趋向于第三方裁判者。这一转变从审判改革的发展来看,无疑更有利于法院的公正审理。而今辩证地看待现有司法审判制度的改革方向,法律上虽然明文规定了当事人调查取证的权利,但实践中当事人申请调查取证却遭到很多的障碍。当事人面临“有责任却无权利”的尴尬境地,有时不得不因为举证承担败诉的后果。这样产生的的消极影响有以下方面:首先,可能直接导致应当胜诉的案子没有得到支持,该支持的诉请没能得到支持,个案裁判的公正不能得到维护;其次,将证明责任分配的规则作为裁判的依据必须配合以便携高效但又能保证公平的取证方式,否则社会难以接受这样的判案规则能带来的公正。于是,2015年8月,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正式试行律师调查令制度,经历了由探索试点到正式试行,此举对法院和社会的影响都是巨大深远的。本文针对该制度的试点以及实际效果进行分析,并结合域外的成熟证据制度提出了完善制度的具体措施,希望对该制度的国内的实行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