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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起,中国开始实行对内改革、对外开放的政策,经过近40年的共同努力,中国经济与居民生活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经济发展既要金山银山,也要绿水青山。我国政府在制定经济发展政策时越来越注重企业的社会效益(尤其是环境效益),“十三五”规划更是提出“绿色富国、绿色惠民”的发展理念,要“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共治的环境治理体系。 中国的市场经济越来越发达,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一个发育程度更高的经济市场能提升市场交易信息的数量与质量,因此,一个市场化进程度越高的市场,企业信息披露的水平越高;中国的法律法规越来越健全、工商业呈如火如荼的发展态势,从管理学的角度来看,良好的管理机制,能够提升市场有效性,进而提升市场交易信息的数量与质量,因此,政府监管水平的提升能够提升企业信息披露水平。但是,在我国的企业环境信息披露问题上,市场化进程、政府监管在对我国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影响上有无特殊的关系?如果有,是什么样的关系? 本文正是带着这样的疑问,严格按照“问题的提出、问题的分析、问题的解决”这一研究思路逐步展开工作。本文选取A股269家重污染行业公司作为研究对象,收集了2012年至2015年内样本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资料,并选取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EIDI)作为被解释变量,上市公司注册地市场化进程(MKTI)、上市公司所处省份政府监管水平(PITI)作为解释变量,公司规模(CZ)、净资产收益率(ROE)和财务杠杆(FL)作为控制变量。 全文共由六个章节构成:第一章为本文的绪论;第二章回顾了环境信息披露相关文献;第三章较为系统地介绍了本文的理论基础——利益相关者理论与合法性理论并提出了本文的三个研究假设;第四章对本文的研究对象进行了介绍,提出了本文拟用的双向固定效应模型;第五章对收集的样本公司相关数据进行了分析;第六章为本文的结论。 本文实证分析得到了三个结论:1.公司注册地当期市场化进程越高,公司环境下一期信息披露水平越高;2.公司当期感受到的政府监管水平越高,其下一年度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越高;3.政府监管水平能调节市场化进程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且这种调节效应是正向的。 本文的三个创新点为:1.研究了“看不见的手”与“看得见的手”对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影响;2.提出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双向固定效应模型;3.丰富了环境信息披露的研究内容。 最后,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之上,本文提出了两个政策建议:第一、建立并健全地区、企业信用体系,营造更加可靠的和更加高效的市场环境,为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提供优质的市场基础,真正实现“绿色富国,绿色惠民”的发展目标。第二、健全环境保护政策法规,严格执行相关制度规定,充分发挥政策制度的效力,为环境保护的长治久安提供坚实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