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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次贷危机”不断蔓延至全球金融市场,令股市连连下跌,全球金融机构遭受巨大损失,导致全球经济衰退,引发全球的金融风暴,使得人们迫切地希望对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系统的金融监管。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与合作成为各国政府所共同关注的问题之一,协调监管的理念得到了国内外各金融监管部门的普遍认同,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研究、建立不仅是一个世界性的热点问题,对我国同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是在分业监管的原则下建立起来的,一直以来,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监管自成系统,工作中各司其职。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的发展,混业经营已成为世界现代金融业的发展趋向。我国在分业经营的法律框架内,也出现了银行、保险、证券业务交叉与渗透的实质性混业经营格局。由于缺乏协调机制,各金融监管部门及金融机构之间不能进行有效、及时的沟通和协调,无法实现信息共享,直接影响了金融监管效率。在当今混业趋势加剧,金融创新增强的金融形势下,我国迫切需要建立金融监管协调组织,完善政府协调机制。本文从金融监管的基本概念出发,首先介绍金融监管和监管协调理论以及运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论证了金融监管机构协调的必要性,监管主体的成本收益状况和运行效益。然后回顾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发展过程,分析我国金融监管政府协调现状,通过对美国、英国和日本等主要发达国家金融监管协调体制比较研究,在国内外已有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力图做出以下新的探索:一是密切结合中国当前的金融实践,重点分析我国目前金融监管自身的弊端,对我国金融监管中政府协调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原因进行剖析,对我国金融监管部门特别是“一行三会”间如何构建协调组织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系统性的创新构想。二是在理论研究方面,通过分析国内外金融监管协调新特点,提出了我国金融监管应当秉承效率优先、兼顾安全的新型监管理念,完善对我国现有监管协调机制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