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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近,随着大量国际投资协定的签订,各国对于海外投资无论在实体方面还是程序方面都给予了更优厚的投资待遇。同时,由于国际投资法领域缺乏类似世界贸易组织这样的统一协调机制,国际投资法体系的发展趋向碎片化。一些海外投资者为了取得最大化的投资利益,通过国籍规划、投资重组等一系列人为方式规避对其不利的国际投资协定,享受其本不该享有的条约利益,并往往在发生投资争端后依据其所选购的第三国与投资东道国间的投资协定向国际仲裁机构提请仲裁。这种行为被称为国际投资领域的“条约选购”(Treaty Shopping)。第一章是国际投资仲裁领域中条约选购行为的概述。本章首先解释了条约选购概念的由来,其最早出现在国际税收领域,而国际投资仲裁领域的条约选购指的是投资者通过在第三国设立的中间公司选购第三国与投资东道国之间的投资条约并提请投资仲裁的一种趋利行为。本章还对投资者进行条约选购的主要方式以及条约选购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第二章是国际投资仲裁中条约选购行为的正当性和规制的必要性。本章首先阐述了学界以及国际投资仲裁对于条约选购行为的正当性之争议,然后对国际投资仲裁中条约选购的负面影响做出总结,包括违背国际投资协定的缔约目的、对投资东道国的损害、对国际投资环境的不利影响等。最后本章总结出该行为对于整个国际投资环境而言弊大于利,应该进行有效的规制。第三章是国际投资仲裁对条约选购行为的认定和限制。首先通过早期、中期、晚近的一些典型案件分析了国际投资仲裁庭对此类案件裁判思路的变化,由重点分析公约和条约文本到更加注重分析投资者的主观意图和投资是否善意。然后本章通过多个经典案例对仲裁庭裁判条约选购行为的裁判标准进行了总结,包括协定的法人国籍定义、选购的时间节点以及投资的善意目的等。最后提出国际投资仲裁制度层面如何完善对条约选购行为的限制。第四章是国际投资协定对条约选购行为的规制及完善。目前,国际投资条约主要通过限制投资者定义、订入利益拒绝条款、完善私人-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等方式对抗不当的条约选购行为。以上条款虽然对条约选购有一定的防范和限制作用,但在实践中,仍为投资者进行条约选购提供了一定的可操作空间。本章从条款设计的角度出发,讨论如何针对不当条约选购行为对这些条款进行完善。并提出借鉴国际税收领域规制条约选购的经验和条款设计。第五章是中国对国际投资仲裁中条约选购行为的防范,我国虽然尚未卷入涉及条约选购行为的类似仲裁之中,但在未来很可能受到恶意条约选购的损害。本章通过梳理我国外商投资法以及国际投资协定中的投资定义条款、利益拒绝条款、争端解决条款,分析其漏洞,并有针对性的对以上条款进行完善。与此同时,本章提出我国应审慎对待与荷兰等导管国家的双边投资协定,对相关协定的条款进行一些有针对性的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