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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投资机构信托义务的研究源自信托关系和信托文化的发展。信托投资机构13世纪起源于英国,后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20世纪传入大陆法系国家。改革开放20多年来,我国的信托投资机构获得了很大发展,但是对信托投资机构信托义务的研究却还很少,多是从经济角度,管理角度对信托投资机构的产生、发展、不足与创新等方面进行了深入地探讨,而从法学角度,特别研究信托投资机构信托义务的就更少。信托投资机构信托义务,主要是指信托法规为了能让信托投资机构更好的实现委托人意愿和受益人利益,而对信托投资机构实施一定行为的法律拘束。信托投资机构履行义务的方式主要是信托投资机构为满足受益人的利益和实现委托人的意愿而为一定行为的作为义务,以及信托投资机构为满足受益人的利益和实现委托人的意愿,依法应当消极地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信托投资机构信托义务与一般信托法律关系中的受托人义务,有着相似性,但是因为信托投资机构本身的专业性,使得它又比一般受托人的义务更加严格。具体说来,信托机构的义务具有目的利他性、内容限定性、法律拘束性、形式多样性、对象以受益人为主的特征。对于信托投资机构信托义务的设定,主要是由委托人、信托投资机构、受益人三方主体共同建立的,而它的营运客体则主要包括一般财产、投资基金、表决权、国有资产等。同时,信托义务与合同法上的其它义务相比较,例如代理义务、行纪义务、保管义务等,既有相同点,也有不同点,总得来说,信托义务范围要比一般合同义务要广,忠实性要求更高。通过比较分析,可以得出信托投资机构信托义务的一般内容主要有善良管理义务、忠实义务、谨慎注意义务等,而具体的说,则包括信托投资机构对委托人的义务、对受益人的义务、以及对第三人的义务,其中对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义务占主要部分,对第三人义务更多的是一种债务性质;而对于信托投资机构违反信托义务的民事责任,它在本质上兼具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双重性质,其归责原则应视情况分别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其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恢复信托财产原状、赔偿信托财产损失、被解任、完备相关记录、支付违约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