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讼”与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心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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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有诸多特征,它们使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律体系中独树一帜,这些法律是由真正的中国人在漫长的历史中逐渐形成、发展并积淀起来的结晶,无讼是中国法律文化的显著特征之一,它具有独特魅力,显示了中国人与世不同的价值观念和思维方式,真正的中国人过的应该是“心灵”的生活,惟有从“心”的角度去体悟才能了解中国法律文化,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博大精深,全面分析难以做到,故借“无讼”之一角来作为切入点,以期可见中国法律文化之根本精神所在!   按照西方心理学家的分析,中国人的心理和行为方式,有着与西方不同的原型,这种原型在心理学家那里被称为“原始思维”,但这种所谓的“原型”究竟是什么,学者并没有给出一个完美的答案,一般只以“道”的概念来指代,虽然“原型”的范畴难以捉摸,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它的表现方式和形成过程来分析它给中国人心理和行为方式带来的影响,因此从理论上我们可以看到:中国人期望人与人之间,人与天之间的和谐,在性格倾向上,由于种种原因,面子、报应等观念也深深地影响着中国人,从而在实践层面上,中国人形成了“为了和谐而和谐的”行为方式。这些并不是偶然形成的,中国几千年政治信念,中国特有的官僚式统治,以及中国独特的经济和地理因素,甚至于中国人所使用的语言、文字,都对这一心理和行为方式的发生起到了这样或那样的功用。   而在法治精神喧嚣的今天,中国人的传统法律文化只能在“民间”看到,或在“官方”潜在地发生,自清末西法东渐以来,尤其是共和国成立以来,以社会主义法制理论来更声势浩大地推进这一进程的情况之下,更适合真正中国人的中华法系法律,是否还具有魅力,我们是否应当回归我们的传统,回归我们中国人自己的生活,答案是待定的,因为一个法律体制的建立,可以通过政治或军事的强力推进之,但是如果让一个法律体制深入人心,事情就不一样了。“徒法不足以自行”,一方面可以被解释为法律的实施需要强力的支持和维护;而另一方面,可以被解释为,不被民众接受的法律,就等于“死法”,没有任何的生命力,也就没有超越政治变迁和意识形态的生命力,这样的法律只是一种知识的堆砌,而很难成为构成一个伟大民族性格的因素,更不可能成为一个属于民族的,可以传承于后世的知识体系,这样的法律体制,在长远看来,是没有意义的,它或许是有效专制工具,但是却无法得民心,顺民意,在历史的长河中,只能淹没在漩涡中,消逝而去!   但历史肯定会给我们一个明确的答案。希望这个答案是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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