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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以来,一直存在对第二条关于消费者含义的不同认识理解,尤其是随着消费者权益意识的增强和“职业打假“的出现,实践中对消费者身份的认定成为日益凸显的问题。而纵观现阶段的研究成果,学者多从理论层面对消费者的概念予以认定分析,且形成了许多不同的观点派系,这种局面无疑会增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难度。故而对消费者认定问题的研究不应仅停留在理论阶段,还应从司法实践角度进行实证分析,并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具有操作性的建议从而弥补立法过于抽象概括的缺陷。本文以司法实践中对消费者身份的认定为研究视角,在充分剖析案例样本的基础上,总结出消费者身份司法认定中突出的特征及问题,并将出现的问题分类整理为认定内容体系问题和认定模式问题。在认定内容体系中又将问题细分为认定内容体系的要素问题和认定内容体系的结构问题;在认定模式方面则对认定前提、认定逻辑和认定手段分别进行问题归纳和分析。随后,通过对相关问题的分析论证,从消费者身份认定内容体系和认定模式两方面提出完善建议。本文采取实证研究方法,以选取的81份案例样本为切入点,除文章引言部分和结语部分外,分为三个部分,分别是对81份案例样本的实践考察、消费者身份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消费者身份司法认定的完善建议。其中第二部分“问题分析”和第三部分“认定的完善建议”是本文的写作重点。第一部分,消费者身份认定的司法实践考察——以81份判决为样本。基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81份案例样本对消费者身份的认定进行实践考察,首先对案例样本的选择方法及优缺点进行说明;其次将每个案例样本切分为当事人基本情况、对“生活消费”的认定、当事人消费行为的客体、法院对消费者身份的认定结果、不认定为消费者的原因统计五个部分进行分析;最后通过分析归纳出消费者身份认定的主要特征。第二部分,消费者身份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分析。本部分是在第一部分分析案例样本的基础上,结合案例样本中消费者司法认定的方式和呈现出的特征,就认定内容体系和认定模式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在认定内容体系方面对认定内容要素和认定内容内部结构进行分别讨论。另本文将认定内容分为主体要素、主观目的要素和行为客体要素三个组成部分并在主体要素中分别对单位、知假买假人、继受权益人和代购人进行了讨论;在主观目的要素中细致研究了“生活消费”的内涵和外延、“为生活消费需要”的认定标准和主观目的的具体认定方式;在行为客体要素中则对医疗服务、教育培训服务和公共服务进行了探讨。在认定模式方面,则针对认定前提、认定逻辑和认定手段提出相关问题并进行分析论述。第三部分,消费者身份司法认定的完善建议。针对司法实践中认定消费者身份时出现的问题及相关理论分析,对认定内容体系和认定模式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在认定内容体系方面首先要对主体要素、主观目的要素和行为客体要素进行分别认定,即消费行为的主体应为经济上的弱者,在交易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消费者在主观上应符合“为生活消费需要”的主观目的;行为人购买的商品、接受的服务应为能够被纳入消费行为客体范围之中,此类商品和服务在交易中所涉及的社会关系也应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范围。其次在理顺各要素内部结构关系的基础上按照主观目的要素、主体要素和行为客体要素的顺序对各要素进行认定。在认定模式方面首先要明确消费者身份的认定前提,其次要矫正认定逻辑,最后要完善认定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