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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0年以来,矿产资源产业已经构成了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矿业秩序混乱、布局不合理、安全事故频发等问题严重影响了矿业经济的发展。为解决矿产资源开发中突出问题,从2005年到2010年,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开展了大规模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行动,矿业权的数量大幅减少,企业规模和布局发生了重要变革,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在具体实践中,也出现一些质疑的声音。如何能够把握整合的合理界限,平衡政府、企业、公众的利益,成为社会争议的焦点问题,对于实现矿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矿产资源管理方面的研究多集中于矿政管理方面,针对矿业领域政府规制的系统研究严重滞后和缺乏。当前,我国市场化进程快速发展,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和政府职能的转变任务紧迫,政府规制方面研究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因此,本文所进行的矿产资源开发整合规制研究,具有一定前瞻性和创新性。本文将我国的整合政策划分为4个层次,第一层次为非正式制度。我国许多区域在企业经营和生产中仍沿用传统的行为方式和规则,这些非正式制度对矿业资源整合有着重要的影响。第二个层次为基本的制度体系。主要是指我国的矿产开发管理法律法规和针对整合出台的三个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确定了整合的目标、方法和保障措施。第三个层次为治理机制。主要是根据矿区情况,各盟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整合实施方案。因为这些政府文件具体的规定了各整合区的整合主体、整合对象、整合工作时限等。第四个层次为短期资源分配制度。主要是整合主体的市场交易规则。内蒙古自治区是我国的矿产资源大省,矿业经济发达,整合的经验较为丰富,整合后矿业开发秩序好转,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布局和矿山企业结构优化,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提高,安全生产局面好转,矿区环境改善,周围群众获益。因此本文在整理国内外的相关研究的基础上,阐述了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过程,对矿产资源整合政策的形成、执行等进行了说明,通过分析白云鄂博矿区、宝山煤矿、兴和石墨矿整合的案例,试图为今后的整合工作提供更加有效的解决思路。通过研究得出四点结论:一是不能超越整合的“合理界线”;二是政府应当转变角色,从“管理型政府”转变为“服务型政府”;三是企业是整合的主体,要增强企业参加整合的内在动力;四是矿产资源开发整合的需求将长期存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