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反垄断法上经营者承诺制度的适用——以电信、联通垄断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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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进程中,反垄断对市场竞争起到了保护和促进的作用。《反垄断法》实施五年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面对复杂、多变的社会经济关系,我国反垄断法律法规仍存在不足,需要不断结合反垄断法执法实践进一步修改、完善、再实践,以便更好的为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  中国电信、中国联通在宽带互联网市场涉嫌垄断事件于2011年11月9日被央视曝光,引发了关于《反垄断法》适用的讨论,国家发改委对此案展开了反垄断调查。事后,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主动援引经营者承诺制度申请中止调查;然而,由于经营者承诺制度规定过于原则性,该制度的适用存在执法及监督方面的不足,使得本案的处理备受关注;这种不足同时也对经营者承诺制度提出了完善要求。基于此,本论文以“电信、联通垄断案”中对经营者承诺制度的适用为例,分析本案的处理;然后,引入对经营者承诺制度的分析,重点结合经营者承诺制度的价值及适用,指出该制度适用中出现的问题;最后,针对此类的问题,从我国实际状况出发,借鉴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提出我国适用经营者承诺制度的改进建议。  本文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基本案情:简要介绍案件情况、案件进展以及案件所引发的问题。  第二部分——反垄断法上经营者承诺制度的价值与适用程序:从经营者承诺制度的含义、价值及实施程序三方面分析。  第三部分——经营者承诺制度的比较分析:通过比较分析经营者承诺制度在各国的适用,对比我国经营者承诺制度的情况,得出自己的评价。  第四部分——经营者承诺制度在本案中的具体适用及其障碍:通过分析本案适用经营者承诺制度的具体情形,提出该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制度障碍和执行障碍。  第五部分——以程序控制完善我国反垄断法上的经营者承诺制度:从主体、行为、时间及监督四个控制方面入手进行完善,破除经营者承诺制度在适用中存在的障碍。  第六部分——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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