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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患知情同意权利,是指医方对病患做出诊断或推荐一种治疗方案时,病患享有的要求医方提供充分的病情资料(包括治疗方案的益处、危险性以及可能发生的其他意外情况等),并在此基础上自由自主地做出接受或不接受该项治疗的决定的权利。当前,国内外学术界对病患知情同意权利的研究尚未形成定论,我国现行立法规定不够明确具体,在临床实践中,普遍存在着医方履行告知义务不充分的问题,成为导致医患纠纷的重要原因。本文运用比较法、文献法等研究方法,对病患知情同意权利进行研究。全文除前言和结语外,分为三个部分。前言:医学模式已由传统的一切由医师决定的生物医学模式转变为医患双方共同参与的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随着病患主体意识的增强,病患知情同意权利应运而生。病患知情同意权利研究对明确医患之间的权利义务、解决医患纠纷具有重要意义。第一部分:病患知情同意权利概述。病患知情同意权利是20世纪50年代后期到60年代前期根据英美法系判例逐渐确立和发展起来的,形成的社会背景是:人权运动、消费者权利运动和病人权利保障的发展;医患关系的变迁;医学模式由生物医学模式向生物—心理—社会医学模式的转变。自《纽伦堡纲领》提出知情同意的概念后,有关国际组织及许多国家和地区相继通过立法对病患知情同意权利加以保护。病患知情同意权利包含了病患知情权利和病忠同意权利,病患享有对医疗机构基本状况、病历资料、医疗方案、临床实验等各种信息的知情同意权利。病患知情同意权利的本质上属于一种人格权,是人性尊严的基本体现,属于基本人权。第二部分:我国病患知情同意权利的现实分析。我国通过立法确认了病患知情同意权利,但还存在立法不统一、病患知情权利范围不统一、可操作性差等诸多问题。在医疗实践中,病患知情同意权利的实现包括了病患知情同意权利的行使和医方告知义务的履行两个方面,也存在许多问题。第三部分:完善病患知情同意权利保护的对策。首先,要推进病患知情同意权利立法,制定病人权利法,明确病患知情同意权利,并完善病患知情同意权利的保护范围和实现程序;其次,强化医方职业道德教育和信息服务,与病患进行有效沟通;最后,要明确医方履行告知义务的程序,使医方履行告知义务符合相应要求。结语:总结全文,为完善我国相关立法和临床实践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