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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更是一种信用经济。信用交易规模的增加可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但是随着信用交易额的不断上升,失信行为的发生频率也在随之攀升,其中包括商业失信、银行失信、政府失信等。这给人们的日常生活甚至社会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阻碍社会安定有序健康的向前发展。正因如此,如何建立和完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已经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本篇文章也是以此为出发点,从国内信用管理现状谈起,然后分析问题,借鉴国际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促进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的积极措施。首先文章根据国际信用管理师协会的描述,从社会信用体系、法律体系、个人信用道德三个方面对我国信用管理体系建设中取得的成绩和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归纳总结。社会信用体系方面,改革开放以后,由于对外贸易的发展,为了满足国内外企业对信用调查的需求,首先由外经贸部下属计算机中心成立了“中贸远大信用调查机构”,成为中国企业征信业产生的标志。随后民营企业征信机构纷纷设立,同时国外大型综合类征信机构也进入中国市场,促进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加入WTO后,国家政府开始高度重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国内经济发达省市率先启动了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工作,大大小小的征信机构以及各种行业信用协会如雨后春笋般开始建立起来,早在2000年7月上海便开始着手建设个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002年人民银行领导的工作小组开始着手创建征信管理中心,下设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分别2006年1月和2006年8月正式开始运行,据央行统计,截至2008年底,央行征信中心收录企业及其他组织1447万户,收录自然人6.4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1.4亿人。但从总体上来说还存在很多不足之处,如征信中心数据来源单一;征信机构规模小、业务范围窄、地域发展不平衡;工作人员专业技术水平偏低、缺乏创新性;信用产品的供给和需求不足;行业协会社会功能不完善等。法律法规方面,随着征信服务机构的相关业务的不断开展,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趋于完善,人民银行分别于2005年和2006年颁布了《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暂行管理办法》和《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暂行管理办法》,为征信中心正常运行提供了保障;2009年10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征信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填补了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关于征信业务活动的法律空白,给征信业务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直接的法律依据,使征信机构在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披露等环节上有法可依,促进我国征信服务业的发展和信用体系制度的建立,这使得我国信用管理行业的发展又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在政府信息公开、信用信息主体权益的保护、失信惩戒等方面仍存在很多法律漏洞,使得在现有法律法规体系下,征信活动的开展中仍然面临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个人道德信用水平方面,中国自古以来就喜欢以诚待人,诚信文化深入人心,但是在当前,却遇到了前所未有的信用危机,如前不久发生在上海的“钓鱼事件”就是诚信缺失的的一个表现,使得人和人之间不再相互信任相互帮助,而是互相猜疑、互相防备,诚信道德的缺失不得不引党和政府起高度的重视,一方面要多方面进行信用教育和培训,提升个人的诚信道德水平;另一方面要加大失信行为的风险成本,增强社会约束能力,这就需要建设一个完善的国家信用管理体系,促进法律法规建设,促进征信机构的建立,提高信用信息的传播速度。从两个方面共同约束个人失信行为,从而提高个人的诚信道德水平。其次,介绍了国际上存在四种典型的信用管理模式,即美国模式、法国模式、日本模式和泰国模式。美国模式又称为市场主导型模式,是以商业征信公司形成的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其特征是征信机构以盈利为目的,收集、加工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为信用信息的使用者提供独立的第三方服务;法国模式又称政府主导型模式,是以中央银行建立的“中央信贷登记系统”为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中央信贷登记系统是由政府出资建立的全国数据库网络系统,直接隶属于中央银行,是非盈利的;日本模式也称会员制模式,是以银行协会建立的会员制征信机构与商业性征信机构共同组成的国家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即由行业协会为主建立信用信息中心,为协会会员提供个人和企业的信用信息互换平台,通过内部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征集和使用信用信息的目的;泰国模式也称混合模式,是在民营模式和公共模式的基础上,结合泰国国情建立起来的,既有民营模式的一些特点又具有公共模式的一些特点。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初期,先由中央银行推动。发展到一定程度可由商业银行发起设立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其股东主要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最后,通过对比研究方法,对国际上四种典型的信用管理模式在社会信用体系、法律法规体系、个人诚信道德水平三个方面进行了对比分析,然后再结合国内实际,将国内目前状况与美国、法国、日本、泰国信用管理现状做了对比分析,针对我国信用管理的独特性,提出区域化策略下的混合信用管理发展模式以及相应措施。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方面,首先,国内的征信服务机构分布及业务范围都存在很大的地域性特征,东部沿海地区信用管理业发展较早,征信机构数量和业务种类较多,中西部地区的征信机构较少,服务范围有限,所以提出区域化发展战略:在东部信用管理相对发达地区,征信机构比较活跃,政府应起促进作用而非主导作用,一方面加强征信机构之间和联合与合作,形成大型的综合类信用管理公司,借鉴日本行业协会发展经验,促进国内行业协会建设,增强行业协会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另一方面不能过多的干预征信市场的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促进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市场化发展;对于中西部地区,尤其是西部地区,则主要由当地政府主导,地方财政出资建立征信服务机构,人民银行参与协作,逐步实现市场化运作,这需要政府的高度重视,且要解决好“运动员”与“裁判员”的问题。其次需要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提高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专业服务水平,提升信用产品的质量,促使市场对信用产品的需求和认知度的提高。最后强化社会信用管理协会的职能,参照成熟的银行业协会与证券业协会的职能,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协会职能体系。在法律法规建设方面,借鉴美国信用管理体系中法律法规体系,形成层层递进关系,其有一系列保护信用信息主体权益、规范征信服务机构及政府信息公开的法案,更进一步保护信用信息主体的切实利益,保证信用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完整性,使得失信行为产生后,社会机制和法律机制可迅速做出反应。在个人诚信道德培养方面,建议通过加强教育、惩罚效应等方式促使人们维持信用,循序渐进,通过各种措施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平。由于处于信用管理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国家信用管理体系的建设过程中,政府必须起积极的引导作用,甚至在某些情况下起主导作用,这方面借鉴了法国以及泰国信用管理发展经验,建立中央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库,并结合我国实际,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积极发展完善的同时,促进社会征信机构的发展。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区域化策略下的混合信用管理模式,完善我国信用管理体系,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