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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是一项历史悠久的物权制度,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它依附于所有权,它的出现,为后来出现的各种他物权奠定了基础。在很长一段时期内,地役权是唯一存在的他物权形式。地役权在整个用益物权体系中,有着极其重要的位置,其适用领域既独特又广泛,对用益物权的发展与演变起着推动性的作用。但随着地上权、永佃权等权利的先后出现与发展,地役权的作用与刚出现时相比越来越小,其地位大不如从前,降为一种平凡的他物权,与其他用益物权并驾齐驱。然而地役权具有相当大程度上的意思自治范围,可填补土地、建筑等法律法规在实践环节与操作中的遗漏与争议,调整相邻关系,促进环境保护和规范竞争秩序,以及最大力度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等。我国《物权法》于2007年3月16日颁布,并以14个法律条文对地役权的定义、地役权的设立、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转让、地役权的解除消灭作出了简约的规定。地役权在《物权法》中的明确规定,在我国立法历史上具有极其重要的里程碑意义,由此可见,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十分离不开地役权的有力支持。本文围绕地役权这一主题,运用比较分析、案例研究、历史分析等方法,从地役权的概念着手,对地役权的起源、特征、种类等基本问题进行梳理辨析与探讨,并结合对国内外相关立法制度的比较分析与反思,提出完善建议。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地役权的概述。本部分对地役权的定义、特征入手,对地役权的基础性概念作了初步的介绍。接着追溯至古罗马时期即地役权产生的时期,介绍了地役权产生的历史背景与社会形态,以及其从古至今的演变与发展,并例举了各国立法上的分类与我国理论界的分类。第二部分,地役权与其他相关权利的联系与比较。本部分将地役权分别与所有权、人役权、相邻关系在本质与特征方面进行了对比,既有相似之处也有许多不同,并从中总结归纳,论证我国地役权制度存在的重要意义与价值。第三部分,我国地役权的现行立法及存在的问题。本部分主要介绍了我国地役权的现行立法,包括地役权的取得与地役权登记;同时也提出了地役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包括地役权主体范围过小、内容过于简单,以及登记过程中的缺陷等问题。第四部分,关于完善我国地役权制度的若干建议。本部分主要对上部分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与对策,首先是扩大地役权主体的范围、丰富地役权内容,其次是明确地役权登记的机关、对地役权内容进行分类,再次增设地役权人的物上请求权,综上来完善地役权,以求适应社会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