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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坚持农民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按照股份合作制原则,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人,以物化的股份为主体构建集体产权,将农民共同共有转变为农民按份共有的产权制度。农村集体产权制度的股份合作制改革是保障农民个人财产权利、增强集体经济发展动力、推进城镇化进程和完善我国农村基本经济经营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关系我国发展全局的重要变革,具有深远意义。我国的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由浙江、广东、上海等地率先进行试点,主要目的是解决城镇化进程中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落后、集体收益分配不规范等问题。先行地区经过多年实践,在集体资产的清查核实、集体资产量化范围的确定、集体股和个人股设置等方面,达成一定共识,形成了一系列较为统一的方法和程序。他们所进行的有益探索,也对村社分设、股权固化等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及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可供选择的模式,给出了初步经验。但这一阶段的改革并不彻底。随着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覆盖面不断扩大、层次不断深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产权保护制度”,“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等的改革新部署。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探索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明晰产权归属,完善各项权能,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2014年10月,我国启动全面布局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试点工作,南京市获批整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成为国家级农村改革试验区之一。南京市结合本地实际,借鉴先进地区的成功经验,以规范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为突破口,推进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验,取得一定进展。本文从产权的主体、客体(即物质基础)和本质(即产权权利)的角度,分析当前南京市深化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试验需要破解三道难题:1)现行法律对农村集体产权主体的规定不清晰;2)作为集体产权物质基础的农村集体经济发展动力不足;3)集体成员的产权权利不完整。从问题成因来看,既有旧体制沿革遗留的关系、概念混乱,也有现实发展阶段、发展条件等因素的制约。结合这些问题及其成因,本文提出了四条对策建议:第一,明确农村基层组织职能定位;第二,多形式、多渠道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第三,有序赋予和搞活集体资产股份权能;第四,完善保护农村集体产权的法律和政策体系。这些对策建议不仅是“分类”和“分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具有操作性的方式,对于解决改革后农村社会、农村集体经济长远发展问题亦提供了重要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