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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保护问题并不是一个新颖的问题,自启蒙运动以来,以伏尔泰、边沁等人为代表的启蒙学者就提倡人们爱护动物。时至今日,欧美国家在动物保护领域业已形成了以动物福利论和动物权利论两大派系为代表的动物保护学说。这些学说并没有止步于象牙塔,其中的某些理念及做法已经为立法所认可。在这些学说的基础上,欧美逐渐建立起了一套完整的动物福利保护法律体系。“”从法律上认可了动物的某些福利。虐待动物“等严重侵犯动物福利”的行为在这些国家轻则受到警告罚款,重则面临刑法制裁。近几年来,动物福利保护思想逐渐在我国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和理解。爱护动物并尊重动物最基本的生存权利,不仅有利于培养良好的社会风气,带来切实可见经济效益,更有利于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满足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从世界发展趋势上看,善待动物,提倡动物福利也是国际社会动物保护发展的大方向。然而相较与欧美国家而言,我国动物福利保护工作面临着现实和立法双重挑战。现实层面体现在以下两点:1、我国的动物福利面临危机。虐待动物行为整体呈高发趋势,其手段残忍恶劣,惨无人道。2、动物保护理念落后。我国动物福利面临的危机长期得不到社会足够的关注,很大一部分人的动物保护的理念仍然停留在前工业革命时期,遵循古典人类中心主义的旧逻辑,完全无视动物福利。从立法层面上看,我国目前的动物保护立法存在着严重不足。主要有以下表现。1、现有的动物保护立法保护对象狭窄,执行不力,立法指导思想陈旧,不足以满足当前动物保护需要,无法适应社会新形势的变化。2、现有的法律并没有承“”认动物福利,这意味着我们无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动物福利,更谈不上通过刑法对某些严重危害社会的侵犯动物福利类行为进行制裁,最终导致我国法律在动物福利保护上的无所作为。笔者认为,若想从根本上扭转这一趋势,我们必须摒弃现有的古典人类中心主义理论,承认动物的福利,并且仿效相关国家将某些严重侵犯动物福利的行为纳入刑法调整的框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