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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另案处理”在我国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几乎很少涉及,办案人员对其理解和认知一般都源自于办案经验。因此,本文就尝试着提炼出“另案处理”的基本概念,作为研究“另案处理”的基础和出发点。笔者通过统计分析,发现“另案处理”在实践的适用情况呈现适用广泛、案件类型相对集中以及适用比例呈递增趋势等特征。另外,“另案处理”还存在着后续处理情况较为复杂的特点。“另案处理”被广泛适用,是有其原因的。它是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产生的,在一定程度上符合办理案件的实际需要。它的存在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有利于节约司法成本,也有利于已在案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提高结案率等。但是,由于缺乏立法上规定和执行上的监督、制约等因素,“另案处理”在实践中的适用非常不规范,存在许多问题,甚至有徇私枉法、司法腐败等情况发生。这些问题会影响到公民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同时,“另案处理”结果的非公开性会造成公众的猜疑,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因此,必须完善“另案处理”规则,使其价值得到原本回归。要彻底根除这些问题必须对我国现有的检警关系作出更本性的调整,原因在于,“另案处理”适用中存在问题的根源在于侦查权的强大并缺乏有效的制约。然而,在我国现有的刑事司法职权配置框架内,试图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改变检警关系,让检察指导侦查不具有现实性。而且,国家的基本法律也不会对细小的技术性规则予以规定。但是,却可以部委规定的形式对“另案处理”作出具体的规定,使其具有操作性,这也不会因为体制上的制约而遭致阻力。当然,实务部门的工作制度创新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另案处理”的适用,特别是一些实务部门开展的专项调查、“清网行动”等行动在一定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清理了长期积压的不当、违法适用“另案处理”的案件。然而,刑事司法绝不能靠“运动战”、“突击战”获得长治久安,而是需要形成制度、规则。因此,必须建立侦查机关适用“另案处理”规则,按照规定的受案、审批、备案等程序,实现“另案处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在完善相关规范的同时,也需要加强对侦查机关适用“另案处理”的监督。虽然对侦查机关的执法监督,是我国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权力和职责。然而,受“知情难”、监督时间滞后以及监督刚性不足等因素的影响,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适用“另案处理”的监督一度成为盲区和死角。监督者要加强监督,必须要比受监督者获得更多的信息和资源,因此,检察机关要扩展监督渠道,延伸监督触角,在内部建立起相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的大监督格局,互通信息,编织成一张对侦查机关适用“另案处理”进行监督的网,促使“另案处理”的适用都纳入监督范围内。在外部,仍然要加强与被监督者即侦查机关的沟通与协作。但又不能受协作的限制,不然很可能会使监督“软化”,达不到应有的效果。因此,必须寻求一条行之有效又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监督途径。经过实践中的积极探索,一些实务部门创立了诸如信息共享平台、跟踪监督登记制度、说明理由制度等创新举措,在对“另案处理”适用的监督中展现出了良好的效果。对“另案处理”适用的监督,不仅要依靠专门的监督机关,同时也需要加大社会公众监督。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允许媒体对执法不公、枉法适用的曝光,使权力的行使暴露在公民的视线内,这样更有利于促进文明执法,推动法治的进步。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还应该让被害人有机会参与其中,听取被害人的评价,及时化解社会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