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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改革进程的明显加快,我国的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在此过程中,如何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利益,是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大问题。改革以提高国民的幸福感为目标,致力于使国家发展的成果惠及社会公众。改革是一种利益机制的再分配,需要立法予以保障。因此,国家对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作为18世纪英国著名的法学家和改革家,边沁的一系列思想成果对我国当今的改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例如,边沁的立法思想中特别强调安全这一价值目标,其提出通过立法为财产所有权的归属确定规则,以保护合法财产;其倡导以功利主义指导立法,强调“最大幸福”原则。这与当下中国所追求的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的改革目标不谋而合:我国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中,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对合法私有财产予以保护;2007年的《物权法》中明确了物的归属,为物权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另外,我国正在不断推进建设和谐社会,把幸福、法治、安全等作为最基本的价值追求,这种理念也与其功利原则相契合。社会的转型升级,对我国的立法提出了新的要求。民法典的编纂已经启动,大量的单行法律法规也面临修改和完善。在此背景之下,各种新问题不断涌现:我国的法律体系应当以何种理论建构?我们又当如何立法以协调各方的利益冲突?这些问题对我们提出了新的挑战,因此,研究边沁的思想或许能带给我们更多的启发。边沁功利主义立法思想的产生有其时代背景,法律制度背景及现实背景。在时代背景上,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的发展,新兴的资产阶级不断呼吁进行社会改革;在法律制度背景上,以判例法为主的英国普通法法律制度传统面临着许多的难题,如重程序轻实体、法律制度的设计围绕司法救济展开,不重视制定法、缺乏完整的法律体系、法律规则过于庞杂等,已经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同时普通法面临许多现实的困难,如严重的溯及既往、法律规则缺乏普遍性、法律规则之间互相矛盾和冲突、除了法律精英,人们普遍无法理解法律等;在理论背景上则源于实证主义法学对自然法理论的批判,自然法理论的缥缈性受到激烈的批判,人们开始关注现实生活中实实在在的权利。在这一背景下,边沁主张议会代议制,提倡立法改革,强调功利和幸福,保护私有财产权。边沁功利主义立法思想深厚的理论基础是对其立法思想正当性的回答。其中人性论是边沁功利主义思想的哲学基础,边沁在对培根的人性二元论思想进行修正的基础上,继承和发展了爱尔维修和休谟关于人性趋乐避若的思考,提出立法应当建立在对人性洞悉的前提下,并且提出了功利主义人性观,功利主义立法的目的是增加共同体的幸福,即追求“最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由此也引申了功利主义立法思想的第二个理论基础即功利主义哲学,作为行为标准和评价标准的功利主义是边沁建构其法律理论的基石,立法要以功利主义为指导,法律要符合功利。经验主义哲学也为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思想奠定了理论基石,法律不能脱离现实,立法必须遵循经验主义的法则,从现实生活中提取素材,通过对事物的观察和计算,来构建法律体系。在上述理论基础的指导下,边沁构建了其完整的功利主义立法思想,内容主要包括:立法的价值目标、立法的原则、法律的体系化及法典编纂。立法的价值目标包括安全、平等、富裕、生计。其中,生存是价值目标体系中的首要因素;安全是对生存的保障,因此是价值目标体系中最为重要的因素;富裕建立在安全的基础之上。此外,边沁还特别强调安全这一因素。功利主义的立法原则主要有功利原则、民主原则、科学原则。边沁提出法律不是理性建构,而是要符合功利主义,要实行民主立法、法律语言要求规范表达。同时,边沁还主张法律应具备法典化和简明化,认为法律不但要以法典的形式存在,还应体现一种百科全书式的属性,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自由裁量权予以限制;另外,在法律体系化的构建上,边沁对制定法的渊源进行了阐释,分析了制定法的解释方法,总结了表达逻辑形式的分类,进而架构了严密的法律体系。边沁的功利主义立法思想对我国法典编纂既具有理论上的意义也具有实践上的意义。为我国法典编纂及法律体系化和系统化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和观念上的指导,也为我国刑法典的完善及民法典的制定提供了可能的路径选择和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