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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时明确提出:“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同时强调:“牢牢把握信息化发展带来的难得历史机遇,大力推进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技术在执行领域的广泛应用,完善网络化、自动化执行查控体系,推进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制度,实现执行模式的历史性变革”。最高法院之所以有这样的指示,有两方面原因,一是执行问题一直是我国司法的痼疾,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成为一纸空文。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越来越多的“法律白条”不但损害司法权威和法律的公信力,而且失去了人民群众对法律的敬畏和信任,甚至有群众沿街叫卖半价出售生效判决书,这是正义之殇,司法之痛,解决执行问题增强司法权威迫在眉睫;二是现在信息数据的规模正在以几何式的速度爆炸增长,大数据以无孔不入的态势侵入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影响各行各业的发展。这是一个将数据作为核心资产和竞争力的时代,大有得数据者得天下的态势,国家已经将数据的重要性上升到战略地位的高度,人民法院顺势搭上大数据这辆时代顺风车是时代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法院执行进行变革的重要突破点。大数据之所以成为各行各业的“香饽饽”,是因为它创造了极大的社会价值和商业价值,但是所有的事物都有两面性,大数据带来的是一个信息爆炸的时代也是一个数据匮乏的时代,信息的多渠道、多元化、多种类满足人们对于信息需求的同时也让人们遭遇低质量、垃圾信息的轰炸,大量有用的信息被稀释,掩埋在海量数据之中,难以寻觅。法院执行信息化亦是如此,一方面依托大数据的法院执行让执行工作更加便捷、高效、透明,让执行人足不出户即可在线执行,实时获得被执行人及执行财产信息,同时在内部实现了各级、各地区人民法院之间信息的共享,外部实现了人民法院与各协助执行义务单位信息的互通;另一方面大数据也给法院执行带来挑战和危机,大数据规模性(Volume)海量数据对于法院数据承载能力的挑战,多样性(Variety)数据种类的多样性对法院甄别能力的挑战,高速性(Velocity)瞬息万变的数据对法院信息处理速度的挑战,单单克服大数据3V特性带来的挑战,就目前法院信息化建设水平而言就是一项艰巨的任务。本文主要研究大数据时代法院在顺应时代潮流大力进行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以执行信息化成果——全国法院执行指挥系统为切入点展开探讨。首先,本文从大数据入手,分析大数据的发展起源、类型、运行模式,重点阐释我国司法信息化的结晶“智慧法院”系统及此系统下执行的信息化,论述大数据与司法相结合的必然原因;其次,深入剖析我国传统执行模式下司法执行难的原因所在,探讨大数据时代法院执行的特点以及大数据技术特性对法院执行的机遇与挑战,阐释大数据社会属性、技术属性对解决我国执行难问题的助力所在;最后,对大数据背景下法院执行措施的创新提出建议,包括在技术方面克服大数据特性带来的困难,在建设方面保证信息化建设的资金投入,组建复合型司法人才队伍,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执行信息系统,以期为探寻司法执行措施的创新提供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