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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经济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企业集团的发展,企业集团早已成为经济发展的当然主体。以母子公司为核心的企业集团已经遍布全球,在经济发展中占据十分重要的地位。然而传统的公司法是围绕单一公司发展起来的,而母子公司采用的是立体化的、复式化的公司结构,这样势必会使传统公司法在解决母子公司问题上会力不从心。例如,当母公司抑或是母子公司的高级经营管理层为有害行为,使子公司的合法利益受损,子公司的股东有权对上述违法行为人提起诉请,此种做法已得到普遍认可。然而,实际运作中常常会出现这样的现象:母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亲自操纵了这些不法行为,在此种情况下,子公司基本不会提起诉请,寄希望于母公司能够提起诉请更是异想天开。由此,引出这样一个疑问:母公司股东可否行使此种诉权?股东双重代表诉讼便是解决这一疑问的“灵丹妙药”。这些成为笔者研究的契机。详言之,本文分为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以基本理论为视域展开对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论述。介绍了其界定、起源、效能,并在此基础上对其正当性进行探讨。第二个层次,探讨了构造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现实需求。以张鑫诉SDT公司案为切入点,展开对其必要性方面的论证分析。第三个层次,是关于在我国建立股东双重代表诉讼的具体建议措施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