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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出生”概念最早起源于美国法,是指提供医疗服务的医务人员或者医疗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注意义务,没有提供有关信息或者向父母提供了错误或者不准确的信息,致使父母误以为胎儿没有缺陷而未堕胎,最终导致缺陷孩子的出生的概括说法。本文结合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规定,对“不当出生”的源起、与相关概念的辨析、请求权的法律性质、责任主体、权利主体以及损害赔偿的范围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归纳和总结,并在该基础上提出了一点个人粗浅的看法和建议。第一部分研究了“不当出生”的一般理论,简要概述了“不当出生”的源起和概念,并在此基础上与相关概念医疗纠纷、医疗事故、不当生命、不当妊娠进行了简单的辨析和界定。第二部分阐明了“不当出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性质,通过对请求权法律性质的分析,得出“不当出生”诉讼构成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的竞合。在这一部分重点阐释了可以提起侵权之诉的原因。文章首先论证了侵权的客体是知情权和堕胎选择权,属于侵权法保护的民事权利范畴。其次根据“不当出生”侵权行为的特点,对四个构成要件做了具体的分析。第三部分分析了“不当出生”的责任主体和权利主体。医务人员作为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专家,有相应的专家责任,但只是执行职务的行为,因此只是相应的行为主体,真正的责任主体应该是医疗机构。该类诉讼的权利主体有三个,缺陷的孩子、母亲和父亲。对于缺陷孩子提起的“不当生命”诉讼,世界各国都是不允许的,母亲可以违约和侵权请求权提起,而父亲只能以侵权请求权提起。第四部分着重研究了“不当出生”损害赔偿的范围,并综合考量了“不当出生”诉讼的社会政策方面的问题。赔偿的范围在各国经历了一个由否定到肯定,再由小到大的过程。接着对具体的损害进行分析,从而勾勒出一个赔偿的框架,医疗费用、特殊的人力照顾费用、特殊的教育费用应该赔偿,而抚养费用则应该限定在特殊抚养费用的范围,不然对社会和缺陷孩子的成长都是不利的。关于社会政策方面,肯定该类诉讼有积极的现实意义。从医疗机构方面,有利于威慑和预防产前诊断的过失行为,保护孕妇和胎儿的权益。从社会角度,对计划生育政策的推广和实施有现实的指导意义。本文通过对该类医疗损害赔偿案件所涉法律问题的整理和升华,以期对我国此类案件法律制度的完善和法律实务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