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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犯罪是刑事犯罪中的第一大犯罪,是历年来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研究的重点与热点领域。其中盗窃罪既遂标准的认定问题一直是争议的焦点,在古今中外刑法理论上也形成了多种学说和观点。这些观点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又在不同程度上存在不足。因此造成了司法实践中对盗窃罪既遂认定的标准不统一,给办案带来一定难度。本文从犯罪既遂的理论入手,综合国内外关于盗窃既遂的各种学说,根据“构成要件说”与“法益侵害说”相互补充的标准,并结合具体案例提出盗窃既遂标准采用“失控说”的主张。文章在第二部分首先对主张“失控说”的理由作了解释,着重探讨了失控说与控制说的争论焦点——法益受侵害的具体标识,也就是法定危害结果的理解不同。根据失控说理论,只要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上具有窃取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使被害人失去对财物控制的行为,便构成盗窃罪既遂。也就是说,被害人的法益受到了侵害。同时用分析案例的方式,针对案例中的问题,采用提出—分析—解决的思路进步说明失控说作为盗窃罪既遂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为在司法实践能够准确地对盗窃罪定罪量刑提供了理论前提。但现实中的盗窃犯罪复杂多变,一般的盗窃罪既遂标准并不能全面准确认定盗窃行为的各种形态,特别是在刑法修正案(八)颁布后,把“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与“数额较大”、“多次盗窃”置于并列位置上,作为盗窃罪追诉的标准之一,不再受数额、次数以及时间和空间上的限制,即只要实施上述行为均构成盗窃罪。文章在最后一部分针对盗窃罪具体形态复杂多变的特点,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及失控说的理论观点,对实践中的一些特殊情形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因此,我们认为,失控说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司法实践中,都具有较强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在本质上符合法益侵害说,与刑法的立法口的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