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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围绕智能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认定的相关法律问题展开:首先,通过总结归纳相关的法律规定,确定现行法律体系下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认定可适用的具体法律法规;其次,结合智能船舶的特点分析现行船舶碰撞相关法律规定及基础理论对于智能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认定可能存在的不适应性,并通过研究得出这些问题的解决思路;最后,根据已经得出的结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未来能够适用于智能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认定所应当进行的修订提供立法建议。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预先对未来智能船舶投入使用后可能存在的关于碰撞责任主体认定问题进行分析,并且最终为智能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认定找到一个普遍适用的方法。具体而言,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本文的概述。该部分在参考最新的关于智能船舶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智能船舶的定义、分类、法律地位以及法律适用问题展开分析,明确本文所讨论的智能船舶的具体类别,从而解决认定责任主体的基础性问题。除此之外,本文的第一部分亦对智能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认定问题的研究思路进行了综述。第二部分是对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认定基本理论及其可适用性进行分析。具体而言,本部分一方面对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认定的基本理论进行总结梳理,另一方面结合智能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认定的特殊性,分析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认定基本理论对智能船舶的可适用性。此部分对基本理论的可适用性分析涵盖认定责任主体的整个过程,可为未来智能船舶碰撞责任主体的认定找出须解决的具体问题,从而为认定标准的确定奠定基础。第三部分是对智能船舶碰撞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进行研究。笔者结合前一部分中对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认定基本理论的分析,首先明确智能船舶普遍能够适用的认定碰撞责任主体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标准;其次,笔者再分别结合不同发展阶段智能船舶的特点,即遥控船舶与自主船舶的特点,分别明确遥控船舶与自主船舶在认定碰撞责任主体的过程中对前述基本原则和一般标准的具体应用。最后,考虑到智能船舶的研发、生产阶段决定了智能船舶在运行时的可靠性,而智能系统的开发与运营则为智能船舶的安全运行提高了必要的保障,所以智能船舶的研发、生产者以及提供运行系统的系统开发商这些智能船舶碰撞责任的第三方主体在智能船舶的稳定运行过程中都起到不容忽视的作用,甚至与智能船舶产生了比普通责任主体更紧密的联系,这些第三方主体亦有可能被人们想当然地认为是碰撞的责任主体,因此,笔者将对这些第三方主体在碰撞责任中的具体法律地位进行分析与论述。第四部分是根据已经得出的智能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认定问题的相关结论对我国《海商法》中有关规定的未来发展进行讨论与分析。一方面,笔者根据已经得出的结论,分析我国《海商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应对智能船舶碰撞责任主体认定的问题时可能存在的不足,即智能船舶碰撞责任范畴的不确定、岸基操控人员是否具有船员法律属性不明确以及当前责任主体认定标准不明确三个方面;另一方面,为解决上述问题,笔者结合前三部分已经得出的结论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即明确智能船舶碰撞责任的范围、赋予岸基操控人员船员的法律属性以及明确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