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共享机制研究

来源 :南京农业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neithernor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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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6年首例转基因作物商业化以来,转基因生物研发及其产业化进程持续加快,创造了巨大的市场价值并呈现出广阔的市场前景。2011年,全球转基因植物种植面积达到1.6亿公顷,较1996年增长了94倍,共有29个国家的1670万农民种植转基因植物并从中获益。其中,中国转基因植物种植面积达到390万公顷,位居全球第六位,共有700万中国农民种植转基因植物(ISAAA,2012)。从市场价值来看,2011年全球转基因作物市场价值达到132亿美元,约占当年全球商业种子370亿美元市场价值总额的36%,同时,当年全球转基因作物产品的市场价值大约为1600亿美元,年增长率高达10%-15%。因此,许多国家已把加快推进转基因生物研发作为抢占农业科技和产业发展制高点的战略选择。  然而,开发单一的生物技术产品(比如转基因植物)可能包含大约100个受保护的成分或过程。一个转基因植物的成功研发,可能涉及30多个专利技术,而这些技术可能由不同的所有者所拥有,这些因素将直接导致转基因作物研发难度的加大和研发成本的提高。据国际农业生物技术应用服务组织(ISAAA)研究表明,就一种新转基因作物或性状而言,从发现、研发到授权种植的成本大约需要1.35亿美元。分散化、割据化、丛林化的转基因知识产权正成为转基因植物产业化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并且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和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而体现出日益增强的瓶颈性。一方面,发达国家已经加快国际知识产权资源的掠夺,利用资本和技术优势进行知识产权战略布局,掠夺国际优质种业资源,抢滩国际市场,垄断国际种业,通过《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和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UPOV)建立体现发达国家话语权的知识产权体系(TRIPS-UPOV),使发展中国家在转基因技术的研究和产业化中支付巨额知识产权费用。另一方面,由于我国产、学、研分割,在一个转基因植物新品种的产业化可能涉及多项知识产权情况下,尊重产权和防范侵权都将带来高昂的谈判和使用成本;在技术研发组织方式上,我国科研立项通常以课题制为单位,不仅知识产权创造主体往往较为分散,且常与知识产权利用主体不一致,使得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存在明显流动壁垒和共享障碍,阻碍了技术创新和重大突破性品种产出。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快速有效共享成为加快实现我国宏观政策愿景的重要手段。  本文利用对政府管理部门、转基因作物研发部门和大量技术研发人员的调研数据,重点从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创造者、所有者、使用者、管理者和第三方的角度出发,剖析我国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共享机制构建的理性诉求,探讨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共享的基本要素和模式选择,借鉴四象限法则,按照适用性和替代性的标准对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进行分类,并以取得明显技术进展、已经或即将进入产业化应用的转基因植物如转基因棉花、水稻和玉米为例,开展知识产权共享分类的实证研究。在此基础上,本研究根据每类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的特点,分析共享机制构建过程中政府管理角色的定位与相关政策工具的选择,阐明我国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共享机制构建路径。具体研究结论如下:  1.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的内涵丰富、个性特征显著。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由于打破了物种的限制而使所涉及的技术和权利较多,包括在转基因生物培育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专利权、品种权和版权等。同时转基因生物知识产权还具有区别于一般知识产权的个性特征,主要有:权利主体复杂,客体界限模糊,在国际贸易中扮演特殊角色,对国计民生带来隐患,面临着与农民权之争的法律平衡问题。  2.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共享存在理性诉求。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共享存在着理性诉求,主要表现为: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带来负的外部性;知识产权的有效共享是知识产权制度的应有之义;知识产权共享是对公共财政投资的合理惠益以及知识产权的有效共享是国际知识产权运营的成功经验等四个方面。  3.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共享包含五大基本要素。以系统论为参照,本文将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共享的基本要素界定为共享主体、共享客体、共享原则、共享标准和共享方式等五个方面。其中,共享主体具体应包括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的创造者、所有者、使用者和管理者;共享客体,包括专利和植物新品种权等知识产权;共享原则,包括激励创新和促进应用并重原则,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平衡原则,农民权利保护原则;共享标准,具体为根据适用性和替代性将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划分为共性-核心、共性-非核心、非共性-核心、非共性-非核心等四大类知识产权,对于共性-核心知识产权,可实行政府主导、统一价格共享。对于共性-非核心知识产权,可以实行政府引导、市场主导低成本共享。对于非共性-核心知识产权,可以实行政府引导、市场激励最大化共享。对于非共性-非核心知识产权可以采用政府主导、署名方式下的免费知情使用;共享方式,主要是指以重大价值知识产权为标的实施共享和以目标品种为标的实施共享。  4.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共享应选择政府介入的合作联盟模式。通过对博弈模型的研究验证,合作联盟的正常运作需要的政府的介入。以特定知识产权广泛应用和目标品种快速培育为核心,建立知识产权共享平台。该模式能较好地发挥举国体制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畅通产学研链接,推动共享的有效实施。  5.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共享机制应重点在组织、技术、利益、文化等方面进行构建。当前,我国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共享存在权利所有者对权利和共享的认知障碍、缺乏保障和激励共享实施的有效制度安排、缺乏共享实施的系统技术支撑和缺乏共享实施的社会知识产权文化等障碍,必须通过政府引导的组织构建、技术构建、利益构建、文化构建等才能够打破共享障碍。  根据以上结论,本文提出加快提升我国转基因植物产业竞争力和科技竞争力的主要政策建议,一是积极开展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共享的学理性研究,为共享实施提供理论基础和实践指导。包括对国外知识产权合作与共享的相关理论研究和政策比对研究、对国际层面知识产权有关联合协作的实践跟踪研究和基于我国科技资源分布特点、转基因技术发展水平、转基因植物产业化程度、转基因自主知识产权持有量的现实国情调研,提高我国对国际知识产权运营的应对能力和在国际知识产权规则博弈中的主导权。  二是发挥政府作用,规范共享行为,构建奖惩机制,激励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共享。具体包括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共享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加强政策激励,对不同类别的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制定相应的激励政策,以促进知识产权权利人对政府主导和引导作用的积极响应;完善科技评价体系特别是转基因生物新品种培育科技重大专项考核评价体系,将知识产权的共享参与扣转化运营纳入考核指标,加大对知识产权共享的评价权重。  三是营造良好的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共享环境。通过积极培育社会知识产权文化,提高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与共享的认知水平;鼓励和支持非营利(亦称第三部门TheThirdSector)组织参与转基因植物知识产权共享服务体系的建设等方式,加强知识产权合作共享、转化营运的市场监管,同时利用法律优先援助渠道、加大诉讼执行力度,为共享的实施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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