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质押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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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质押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质押,既具有质押的一般共性,又具有标的物的无形性、不转移标的物的占有以及安全性、效益性等特点。我国现行立法针对商标权质押的规定存在着制度设计的缺失及配套制度不足等问题,致使商标权质押未得到广泛接受,其功能未得到充分发挥。完善我国商标权质押制度,一方面应该在商标权质押的个性基础上扩充其法律渊源,明确其客体范围及设置程序;另一方面应该健全质押登记、价值评估等相关配套制度的建设,以促进商标权质押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商标权质押,指的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保证到期债权的实现,而对商标专用权予以登记,在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对登记的商标专用权依法予以拍卖、变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商标权质押主要有以下特点:以商标权作为权利标的权利质押;不以转移占有为成立要件;具有较高的风险性。纵观世界上发达国家的立法与实践,虽然各国对于商标权担保的性质是质押还是抵押并没有统一,各国在商标权质押制度设计上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如美国并不区分质押与抵押,而直接抽象为商标权担保交易的概念,但是各国均承认商标权是一种财产权利,其能够成为融资担保的权利标的,并在单独的商标法或知识产权中对于商标权质押做出规定。我国商标权质押制度无论是在制度设计还是实现方式上都存在着一定的不足,因此,完善我国的商标权质押制度具有很大的意义。首先,可以从立法上完善我国商标权质押制度:转变登记方式,实行商标质押的“登记对抗主义”;并通过个性化立法,衔接商标法与其他法律渊源。其次,完善我国商标权质押制度的配套制度:完善登记、操作等程序制度建设;增强商标权质押的可操作性;完善适合商标权质押的无形资产评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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