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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的区分,是刑法学解释论中的一个重要的问题,根据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扩大解释是被允许的,但是类推解释却是被禁止的。而在实践中,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标准因为比较模糊,容易造成对案件认知上的错误,更甚的是会造成刑事案的错判,所以合理区分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无论是对理论自身的发展还是对刑法学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本文首先从关于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区分标准的理论学说着手,通过详细阐述“刑法条文用语可能具有的最大含义”说、“国民预测可能性标准”说、“法律条文逻辑含义许可”说以及“具有解释对象核心属性”说,这四种学说的意义内涵,得出上述几种学说和区分标准都不能单独的作为区分扩大解释或者类推解释的依据,在具体事务中,应当全盘掌握,全面剖析的观点。然后,通过从类推解释与扩大解释概念界定入手,探讨二者关系,从而引出两者之间的关系新论,强调刑法区分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意义是由于罪刑法定原则的内在要求和公平正义的刑法司法解释的理念。从而表明即使他们之间的差异是纷乱驳杂的,但无论是在应然层面上还是实然层面上,对两者的界分都是可行的。之后,通过梳理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相关争议,明确区分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标准即:绝不能仅仅停留在对法律的字面理解上,要通过衡量刑法条规目的、国民的预测可能性、刑法条文的协调性、行为处罚必要性、解释结论与用语核心含义的距离、刑法用语的发展趋势等多种方面得出结论。最后,结合具体案例,通过对案例中控辩审三方观点的分析,从审判实务的角度,深入浅出的证明了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适用原则及区分标准。再一次证明了在实践中区分二者的重要性。强调了在刑法解释中允许扩大解释,禁止类推解释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应有之义,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界限和判断标准需在统筹“国民预见可能性”和“刑法条文用语可能具有的最大含义范围”内实现统一的结论。明确了在实践中只有兼顾这两个方面做好扩大解释与类推解释的区分,在实务中正确运用扩大解释技巧,才能体现罪刑法定和公平正义的原则,有助于实现个案正义。但是,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生活环境而改变,想做到理论与实践的统一,前路依然漫漫,因为这不仅要求在司法实践中既要重视形式标准又要关注实质标准,而且同一种解释放在不同的时空范围内,有时可能属于扩大解释,有时又可能化为类推解释。所以怎样在动态的社会发展中把握扩大解释和类推解释的边界是一个值得不断深入研究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