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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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普法活动的广泛推广,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多样和便捷,公民的权利意识在不断的提升。当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越来越多的人会用各种途径来维护自身受损权益。在这些维权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维权过当的问题。过度维权行为一直处于法律规定的灰色地带,当前的法律法规对于过度维权的这种行为的规定少之又少。当出现这些过度维权行为时,司法机关只能适用其他的法律规定去解决此类问题,这也就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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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普法活动的广泛推广,人们获取信息的渠道越来越多样和便捷,公民的权利意识在不断的提升。当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越来越多的人会用各种途径来维护自身受损权益。在这些维权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维权过当的问题。过度维权行为一直处于法律规定的灰色地带,当前的法律法规对于过度维权的这种行为的规定少之又少。当出现这些过度维权行为时,司法机关只能适用其他的法律规定去解决此类问题,这也就导致了此类案件同案异判的现象极其严重。这些同案异判的审判结果让公众对审判机关的司法权威产生了质疑。在当前实务中,审判机关多会将一些过度维权行为认定为是一种敲诈勒索行为。喜欢用敲诈勒索罪对其定罪量刑。但是过度维权行为是否一定会成立敲诈勒索罪,这是需要进一步探讨的。因此明确过度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的界限,对过度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进行区分,是当前一个亟需解决的问题。文章首先从过度维权行为本身入手,阐述什么样的行为是过度维权行为,由于学界对于过度维权行为的概念界定不一,所以本文需要进一步分析什么样的行为是过度维权行为,分析过度维权行为的特征及其产生的原因,为下文分析过度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的区别提供理论研究基础。其次,分析当前典型的过度维权行为类型,根据这些典型案件的判决情况我们可以发现当前此类案件同案异判的审判现状极其严重,不同的判决机关对于同类案件的判决结果各不相同。此外,除了实务界对过度维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的观点不一致之外,理论界对于过度维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也有三种观点,分别是“有罪说”、“无罪说”和“待定说”。文中主要支持“待定说”的观点,认为过度维权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不能够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进行分析判断。最后,文章从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以及法益侵害性三个方面分析过度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的不同,在仔细对比后我们发现过度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相比其具有合法的权利行使前提,索赔手段也具有一定的合法性,其法益侵害性小,社会危害性低,与敲诈勒索行为相比有很大的不同。对于过度维权行为与敲诈勒索行为也给出了具体的区分建议,认为过度维权行为的前提是合法维权,索赔数目的大小不得做为定罪依据,对于一些看起来具有威胁色彩的过度维权行为是否入罪处理应该进行区分,一般不入罪处理但是也有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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