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立法规制研究

来源 :甘肃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descendant_of_s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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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融资的典型代表,其在拓宽民间资本融资渠道,满足初创企业和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缓解其融资难困境上发挥着积极的作用。然而,利用股权众筹进行融资的筹资者,多是初创企业和中小微企业,此类企业规模小、信息不完整、风险抵御能力弱,失败率极高。加之,股权众筹的制度设计利用了互联网平台,突破了时间和空间的桎梏,扩大了投资者的覆盖范围,将以往被排除在风险投资、股权投资之外的社会大众纳入了投资者范围,使没有相关投资经验、缺乏投资知识、对风险把控能力较弱的个人非专业投资者能够进入该投资领域,投资者面临的即是与自身投资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资风险,投资者更易受到伤害,由此可能挫伤投资者的投资积极性,使其被迫面对投资资金损失的高风险,最终使投资者不得不选择“用脚投票”,离开股权众筹投资领域。投资者对于股权众筹意义重大,股权众筹在本身的制度设计中即通过放松监管要求以达到降低融资成本的目的,然而这对于股权众筹投资者来说无疑是加大了风险。且我国现行立法中,对于股权众筹投资者的保护处于一个缺位的状态,官方对其的态度亦处于一种观望,十分谨慎。故此,本文在对股权众筹这一新型融资模式进行概述分析的基础上,由股权众筹融资本身自带的风险因子与股权众筹中投资者的弱势地位两个方面解读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的一般原理,通过分析我国股权众筹投资者立法保护的现状,探究其存在问题及问题成因,在借鉴美国、意大利、澳大利亚等国家的有益经验实践的基础上,通过立法赋予股权众筹合法地位,设立小额发行豁免制度,以限制筹资额与投资额的方式,控制参与到股权众筹中的资金量,通过减小投资者可能受有的损失,以增强其风险承担能力;明确股权众筹运行模式,制定平台监管细则,为股权众筹良性有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在此前提下,从股权众筹的参与主体入手,在相关立法中赋予筹资者、投资者以及股权众筹平台不同的义务内容,从信息披露、投资者教育、有效沟通渠道的构建以及投资者自我保护意识的提升等多方面加强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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