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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审结合”模式是指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将调解与审判相互结合,彼此之间可以动态转换,交互运行的纠纷解决模式。该模式自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起,对化解民事纠纷发挥了重要作用。上世纪九十年代末,司法实践中出现大量强迫调解的情况,“调审结合”模式饱受诟病,“调审分离”论逐渐成为学界的主流声音。实务界也出台相应政策,一定程度上回应了这种呼声。然而“调审分离”模式实际上过于理想化,在司法实践中显现出种种弊端。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出台,从修改的内容可以看出,诉讼调解的适用范围极大地扩张。这一修改被视为“调审结合”模式在民事诉讼中的“复兴”。因此,有必要探究我国民事诉讼框架内“调审结合”模式的发展历程、理论争议以及规范路径。传统的“调审结合”模式饱受质疑原因如下:第一,强迫调解现象时有发生,侵犯当事人的权利;第二,法官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避免裁判,在调解中“和稀泥”;第三,调解法官同时兼任裁判法官,当事人不敢披露案件的真实信息,法官也容易受到这些信息的影响,影响“自由心证”的形成。而主流的“调审分离”模式虽然有利于实现程序公正,却也存在着制度、理念和实践上的种种困境:第一,彻底的“调审分离”需要在制度层面修改民事诉讼法,耗费成本巨大,不具有现实可操作性;第二,适度的“调审分离”与“调审结合”并行不悖,实际上只是为当事人多提供一种路径选择,属于案件分流的机制;第三,实践中法官、当事人均对“调审分离”的实施效果颇有微词,裁判效果也并不理想。由于调解制度本身在不断发展,“复兴”的“调审结合”模式经历了“否定之否定”的重构,更符合我国民事诉讼理论架构与司法实践。这是基于:第一,实行“调审结合”模式无需修改现行法律,只要加以正确的规制即可实现良好的运行效果,节省立法与司法成本。第二,对于传统“调审结合”模式存在的弊端,“复兴”的“调审结合”模式对其进行制度优化,能够对传统质疑一一回应。第三,“复兴”的“调审结合”模式汲取了“调审分离”模式的优点,增强对诉讼调解的程序保障力度,同时也对权力恣意与权利滥用规定了相应的惩戒措施,消解自身存在的弊端。在坚持“调审结合”模式的原则下,如何对其更好地规范成为了重中之重:既要坚持当事人主义,又要尊重法官的职业判断;考虑到调解与“审判权”的关系,根据案件的类型和程序的进程,合理把握“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尺度;建立当事人合意诱导机制,从积极效果评价和消极效果评价促进合意的形成;提供多元化路径选择,最终促进案件繁简分流,有效发挥“调审结合”模式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