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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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作为经济肌体上的一个毒瘤,其对社会的危害已经被各界所公认。本人作为一名斗争在打击传销犯罪最前线的人民警察,侦破了“斐梵国际”特大网络传销案等大案要案,有着丰富的实践检验。本文结合“斐梵国际”特大网络传销案的侦破过程,谈谈本人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实体及程序方面的一些思考。本文第一部分主要是讲述了“斐梵国际”传销组织的操作模式,指出该组织具有欺骗性强、作案手法隐蔽、影响巨大等特点;详细剖析了其奖金制度,该组织具有变现收取入门费、拉人头、团队计酬等特征,可以认定:“斐梵国际”为传销组织,其行为属于传销行为;随后简述了定性、立案、取证、收网,抓捕、移诉的侦查过程,重点介绍了如何收集电子证据,制作《“斐梵国际”传销案查询系统》、《“斐梵国际”传销案银行账户查询系统》的情况。本文的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法的进步与缺失。首先回顾了我国对传销立法的发展过程,分别是法律空白阶段、有严格限制的发展阶段、禁止任何形式传销经营阶段、放开单层直销,严禁传销阶段、刑法规制阶段五个阶段;然后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进步给与了肯定,指出对传销活动单独入罪,体现了罪刑法定的现代法治精神,同时明确了打击对象,起到了一定的震慑作用;最后指出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立法缺失,主要体现在《刑法修正案七》对传销活动的范围规定与《禁止传销条例》有出入,对团队计酬式传销没有明确规定,对组织、领导者的定义不明,追诉标准不科学等方面。第三部分对如何完善组织领导传销罪立法提出了一些建议。总体思路是,不宜修改刑法,而应完善司法解释。一是应完善对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的打击处理意见,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继续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二是应明确定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建议出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直接间接发展下线人员在30人以上的,都是传销组织的领导者,应当进行追诉。三是应该进一步完善追诉、量刑标准,纳入经营数额、获利数额及其他情节等指标第四部分就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相关程序问题进行了探讨。对于跨地区传销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认为一般宜采取“一地为主,分别查处”的战法。同时结合“斐梵国际”特大网络传销案的办案实践,指出在侦办传销案件时,要注重搜集电子证据。最后指出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关于24小时内必须通知被拘留人家属的规定,虽然在保护人权方面作出了一定的进步。但是不利于传销等团伙犯罪案件的侦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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