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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破产法》中引入了破产管理人的概念,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决定了他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其在法律程序中发挥的作用以及破产管理人与人民法院、破产债务人、债权人以及债权人会议的关系。但是,我国破产法中关于破产管理人权利和责任的规定并不明确,法律对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之间是否存在某种合同上的法律关系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尤其是对于破产管理人的法律概念和法律地位缺乏明确的表述。在我国,研究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独立性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对破产理论纷争的统一有着决定作用。因此,研究和分析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独立性对于我国破产法实践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本文通过对我国和其他各国各地区破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其与债务人、债权人、人民法院以及债权人会议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入研究,来分析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独立性。本文从以下四个部分讨论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独立性。第一部分是对破产管理人概念的基本阐述,主要介绍了破产管理人的发展历史和关于其法律地位的学说。破产管理人制度是从罗马法中发展而来,本章除了介绍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发展,还探讨了破产法的价值和破产管理人独立性的意义。第二部分主要研究我国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独立性,通过对我国《企业破产法》中关于破产管理人相关制度的分析,探讨我国现行破产管理人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和漏洞。第三部分,本人介绍了各国各地区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规定,比较了英国、德国、美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关于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独立性的规定。第四部分,主要是针对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从而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和破产管理人的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