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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的研究对象是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以行业协会与政府“脱钩”的体制改革和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的确立为现实背景,综合运用法解释学、比较法分析和实证分析的法学方法,检视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问题,提出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安排。本文的写作目的可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实然困境找到突破的切入点;第二层次,为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实践发展提供新的视角;第三层次,为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法律规制提供制度本土化的应然设计方案。本文通过法律文本解读和法律实证分析,对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的规制理由以及构成要件进行了阐释和剖析,归纳得出行业协会主体固有属性的内在原因、行业协会规制权力与经营者竞争权利的外部博弈以及部门法价值取向的客观要求交织成为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规制的根据与理由。基于此,本文分别以“竞争政策基础性地位”为价值视角和以“法律行为构成要件”为分析路径,透视了竞争政策视野下行业协会的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同时,相较于以往的研究,重新界定了“价格垄断”的内涵和外延,立足于反垄断的立法、执法实践和理论基础,将“价格垄断”定义为:单个经营者的操纵或多个经营者的合谋与协同,通过控制,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价格以及通过行政权力的干预所获取的价格支配力。这一范畴的界定,有利于将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范围进行适度拓展:一来符合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变化多端的特点和趋势;二来较之“价格卡特尔”的表述,为反垄断法的功能发挥和实践发展扩大了空间基础。与此同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和案例,将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划分经济性价格垄断行为和行政性价格垄断行为,前者又分为直接经济性价格垄断行为和间接经济性价格垄断行为。并且,行业协会主体享有的规制权力与经营者竞争权利之间的互动和博弈,凸显了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的天然性与破坏性。由于妨碍我们认识事物的,往往不是相反的而是相似的东西,本文通过辨析行业协会价格自律和价格垄断的关系,进一步明晰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的性质和样态,同时也肯定了行业协会价格自律行为对竞争的促进作用。法律移植是法律发展和法制现代化的重要途径和方法。法律移植是在鉴别、认同、调适、整合的基础上,引进、吸收、采纳、摄取、同化外国的法律,使之成为本国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为本国所用。就竞争法而言,我国反垄断法理论和实践的发展,是建立在法律移植的基础之上的,正因如此,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比较法研究是十分必要的,比较法研究是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实然考察。本文通过将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模式划分为规制原则、规制路径和规制归责三个版块,分别比较了美国、欧盟和日本的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实然状况,总结并归纳了三种模式的异同和优长,为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制度安排提供了新的思路和经验借鉴。理论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指导实践的发展,然而,“到实践中去”的前提是“从实践中来”。由此,在对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应然设计之前,对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进行了检视,先后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层面进行现实考察,得出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缺陷和不足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首先,行业协会主体自身存在无法通过其“自律”来克服的缺陷障碍,然而,法律规制的“他律”也存在空白和缺位;其次,反垄断执法实践对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的处罚,并未收到理想的效果,威慑作用微乎其微,重要的原因在于对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设置存在多重问题;再次,行政指导下的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应当从根源上杜绝。基于此,本文在对我国行业协会价格垄断行为法律规制的应然设计时选择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推进、反垄断咨询制度的引入和法律责任制度的重构作为针对性的制度设计。本文的研究秉持着“主体—行为”、“自律—他律”、“权力—权利”和“政府—市场”的经济法学研究理念和研究进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