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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运输是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和国际贸易全球化的深入,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的数量和种类也不断增加。然而,由于内在性质的不稳定,在海上运输的过程中,危险货物一旦处理不当,极易引起重大事故的发生。为了有效防止事故频发,相关的法律法规纷纷出台,其中既有国际范围的国际公约,也有各国政府的国内立法,既有技术性的规章制度,又有调整承托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法规。我国海商法第68条对此做了专门规定。海上危险货物运输,无论在理论还是实务方面都体现出与一般货物运输的不同之处,已经成为海商法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热点问题。基于危险货物运输的特点,本文主要借鉴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并结合我国海商法、合同法以及民法理论,分析英美案例和我国案例,主要探讨以下几个问题:危险货物的界定;危险货物承运人、托运人的主要权利、义务和责任;危险货物海上保险的特殊性和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强制责任保险等。重点分析了危险货物运输中托运人的法定告知义务,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承运人的拒运权,危险货物处置权,承托双方共同过错下的责任承担和我国建立危险货物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等问题。本文的主要论证方法有:比较分析方法,即对国际公约、各国立法以及相关案例进行比较研究,探讨合理的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实证分析的方法,分析现行法律规范的不足,提出相应的立法建议,论证新的制度的合理性和发展前景。通过研究,本文认为:危险货物种类繁多,层出不穷,对其进行界定不宜从单一标准着手,而应该从多方面把握;海上危险货物运输中承托双方的法律义务和责任较一般货物运输有很大不同,相关法律应该进一步明确危险货物运输中承托双方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使之趋于合理;海上危险货物运输承托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下,在具体的案件中,根据因果关系原则具体分析,确定承托双方的过错对损害结果所产生的影响,以确定双方应承担的责任范围;海上危险货物运输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和人身伤亡,实行海上危险货物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制度可以保障受害人得到充分赔偿,也避免船舶所有人陷入破产困境,保障海上危险货物运输的正常进行,提高从事高风险运输行业的准入条件,迫使部分没有经济实力的公司或老龄船退出航运市场,客观上减少事故发生的机率。从我国实际出发,建立符合我国特点的海上危险货物运输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势在必行。对于专业化的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该实行强制责任保险,而对于那些偶然从事固体散装年货物运输的企业而言,可以暂不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