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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起诉、请求和同意构成我国民法上诉讼时效中断的三项事由。在权利人起诉后又撤诉的情形下,因撤诉视为未起诉,且撤诉表达了权利人的消极意愿,故已经中断的诉讼时效不再发生中断的效力。但是,若于权利人撤诉时法院已将诉状副本送达至被告处,因诉状送达本身具有请求效力,为请求事由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断。此种情形下对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确认,不仅与现行法中所规定的请求可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果的规则相符,也与我国法上扩张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趋势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