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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刑事诉讼庭审实质化改革的要求,证人作证的形式必须从书面作证转变成当庭作证。自2015年以来,我国多个省市地区相继进行的庭审实质化改革中,运用各种政策、技术来解决证人出庭存在的问题。从庭审实质化改革实施两年多以来证人出庭制度在庭审试点中的运行状况来看,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依然存在两大问题:一是依赖书面证言审理案件的现象仍然严重,庭审中并未按照言词原则要求证人出庭质证,仍是大量采信书面证言;二是法庭不同意辩方证人出庭的现象仍然严重,出庭作证的辩方证人明显少于控方证人。针对庭审试点改革中证人出庭存在的问题,建议从立法上确立直接言词原则,法官必须按照直接言词原则的要求,亲自参与到庭审中,裁判的法官必须亲自参与证据采信的过程。其次,证人必须以言词的形式当庭作证,其证言才可作为采信证据。此外,建议规范法官处理辩方证人出庭申请的行为,对“法官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的规定加以具体化。将必须允许证人出庭的情形加以固定,限制法官在对待辩方证人出庭申请上的自由裁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