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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日益发展,工会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市场经济的运行模式和劳资关系的新特点对我国工会的传统角色定位提出了挑战,而面对这些挑战我国的工会却是无所适从,无法有效应对。我国《工会法》规定了工会的“双维护”职能,既维护劳动者利益,又要维护社会、企业利益。由于现行工会体制的特点,“双维护”的传统角色使得我国工会在为劳工维权时错误的以协调者的身份出现,消极维权,甚至是不维权,错位、缺位现象严重。同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对工会的规定,我国工会的性质更倾向于政治意义上的人民团体,而非法律概念上的社会团体,这样的定性自然而然的限制了工会本质职能的发挥。工会的传统角色定位已使其职能发挥重重受阻,因此,转变工会的角色定位,以促使其在和谐劳动关系构建中有效发挥作用已成当务之急。工会应当是劳动者的利益代表,是劳动者维护自身权益的合法组织,是劳动者对抗强大的资方的有力支撑。工会本是基于结社自由背景下产生的代表工人整体利益的独立社会团体,工会代表职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理应成为其最基本的职责,在面临全球化、工业化、城市化日益加剧的时代背景下公众对工会发挥其应有功能提出较高期望也是在所难免。但是在现实社会中,由于我国工会形成背景特殊及立法上的偏差,导致我国工会的民间性、群众性、独立性等作为社会团体的基本共性的缺失,使得我国工会没有发挥应有功效,在很多情形下沦为“老板工会”或“政府工会”。对于工会来讲,劳工的利益维护者、利益代表者的角色定位应当是其基本定位,对于其设定的其他角色定位应当在履行好本职职能的基础上再行考虑,更不该出现本末倒置的行为。劳资关系问题不是单独的群体问题,而是关系到整个社会的发展和稳定。近年来,我国的劳资冲突事件接连不断,我国的工会并没有发挥很好的作用,却是不断置自己于组织资源流失、失信的危机境地。不能为劳工维权的工会不能称为合格的工会,工会者,必要为工人谋利益,敢为工人言,敢为工人维权。工会在劳工维权事件中的集体“失声”现象不应当再出现,计划经济体质下的工会角色定位显然已无法应对经济淑场条件下劳资关系的要求,我们的工会亦要跟上时代的步伐,强化工会的维权职能,立法上实现“人民团体”向“社会团体”的转变,完善体制,改变角色定位,为和谐劳动关系的构建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