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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的不断发展,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长治久安、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因此,不断的完善和补充我国法律法规,进而推动法治社会建设意义重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我国法律制度中对于有悔改之心且认罪认罚态度良好的犯罪人,采取的缓和法律处理方式。这种对犯罪人的处理方式,既能够让犯罪人为自身的罪行承担一定的责任,又充分考虑到了犯罪人表现,给予其一定的从宽处罚,这既符合有法必依的原则,能够按照法律规定让犯罪人员得到应有的惩罚,也增加了一定的人性化元素,更加能够合理的对犯罪行为进行处理。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公民的司法维权意识逐渐增强,司法部门中每年接受的各种类型的案件数量和种类等也在不断增加,但是我国司法部门的工作人员数量相对较少,难以满足公民司法处理方面的要求。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是与我国当前司法工作中司法资源紧张的现状相符合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通过对那些主动认罪认罚的案件运用协商程序、速裁程序等,能够将案件按照其处理过程的繁简程度进行分类处理,这能够有效缓解我国司法部门工作压力,提高司法工作效率。但是由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研究和使用时间较短,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所以必须根据我国司法工作的现状以及公民对于司法工作的需求等对我国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完善,在我国建立一套科学完善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文主要研究的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的施行与完善,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本文的引言,主要对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方法、研究创新之处进行了简单的介绍。第二部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概念、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法律政策依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辩诉交易比较、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构建的必要性等进行了论述,从而得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当前我国进行司法改革的必然要求,是盛世轻刑的社会发展必然选择,也是我国司法分工细化的必然结果,我国必须重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完善相关工作,提高我国司法效率。第三部分从我国认罪认罚案件的司法实践以及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实体规范方面、在程序配置方面、在政策导向方面的法律规定等两个主要方面分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我国的实行现状,对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了详细的研究。第四部分详细分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司法程序“简易不简”、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难以兼顾、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的权力制约问题一直存在、保障被害人权益的制度空白等方面的问题。目前在司法实务中,还没有实现整个诉讼流程的“简易”,对于刑事案件的被追诉人来说,仍然处于较为繁琐的状态,导致被追诉人累重、公安司法机关压力相对较大。由于控辩协商制度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据、认罪缺乏直接法律依据、从宽范围不够明确等造成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难以兼顾。而且公检法机关之间缺乏配合,在实际的刑事诉讼案件中,公检法机关往往针对具体的刑事诉讼案件,分别进行侦查、起诉和审判,这就导致各个机关之间不能够对刑事案件的各项证据信息、卷宗资源实现共享,进而影响公检法之间的配合与协作。第五部分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司法实务中的创新提出了有效的建议,应重视案件的审前分流工作,控制进入审判程序的案件总量;并区别情况进行调整,引入协商程序、改进速裁程序、明确认罪认罚的实际标准、明确从宽结果的处理,从而做到繁简分化的递减格局;还要利用程序激励来提高速裁程序、协商程序和简易程序的适用率,构建并细化认罪认罚从宽的确认程序、重塑简易程序、规定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转化程序。通过这些完善措施去进一步提高我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我国司法工作效率,也能够使我国公民的正当权益得到更加充分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