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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证明责任观,英美法系采取“分层说”分为提供证据的责任和说服责任。大陆法系则采取“整合说”,我个人认为英美法系的“分层说”更为科学合理,我国可以适当加以借鉴。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国外关于被告人负担证明责任的立法和实践对我国进行制度构建具有很好的借鉴作用。本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证明责任分配的理论和立法情况进行了考察,为我国完善刑事证明责任制度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经验。 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关于刑事证明标准的规定来看,证明标准的层次性或差异性主要从证明阶段、证明主体、证明对象等三个方面得到了体现。本文对在不同诉讼阶段、不同的证明责任主体、针对不同的证明对象履行证明责任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进行了分析,并对完善我国刑事证明责任标准提出了一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