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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代,大同府、太原府、潞安府的府州县官主要来自于附近省份,出身于科举、监生、荐举,任期不断缩短,并没有考满制度规定的那么固定,有时以监生出身为主的县丞或主簿会升为知县,而出身吏员的典史则希望渺茫。虽然同为府州县官,但是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期为官,由于政治、经济、军事原因,还是会有区别。虽然学术界多数人认为,清沿明制,清朝在地方行政区划上与明朝相比没有做出大的改动,但是山西明清两代的府州县官在出身、籍贯、任期、俸禄和作为等方面还是存在一定的区别。一般来说,府州县官通过固城浚池、整修武器、监督训练士兵、保证刑狱清明等措施,来维持地方治安和稳定;他们通过督促生产、整顿赋役、招抚流亡、兴修水利、积粮备赈、赈灾恤贫、祈雨、蠲免赋役、革除弊政等措施,来发展地方经济,保证赋役的完成和民生的维系;他们通过兴建书院、资助生员生活和关心生员学业等措施,来发展地方的教育。府州县官如果政绩突出、九年考满后,一般会获得升迁。因百姓挽留或地方需要,有些考满后获得升迁的府州县官会升俸留任,还有的官员被升迁后仍然掌管原府州县的事务。府州县官是国家赋税的征收者,完成赋役征收是他们的法定职责,但他们又是基层民众的管理者,保障民生也是他们的法定责任。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不高,完成国家赋役任务与保障百姓生计之间经常发生冲突,因此,府州县官身处为国还是为民的矛盾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