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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生育政策的长期实施,在我国出现两个较为特殊的社会现象,即独生子女家庭和失独家庭。失独家庭,是指因遵守国家独生子女政策而产生的独生子女家庭,由于社会或自然风险导致失去家中唯一子女,且女方年满49周岁后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无子女家庭。失独家庭面临的特殊困境,越来越成为社会和学界关注的热点。国家实行二孩政策后,政策性失独家庭将成为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失独家庭越发觉得社会对他们不公平。在此背景下,失独家庭的补偿问题逐步得到国家的重视,国家因此出台了各种扶助政策补偿失独家庭。社会补偿,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相关利益者因自然性、社会性或政策性等不可抗拒的风险以及社会歧视行为造成的利益损失,或必要的社会扶助而进行的修复与补偿,它是社会法的一种利益调整方法,目的在于不幸损害在全社会的合理分担。失独家庭社会补偿是社会补偿法律制度在失独家庭这一补偿对象上的具体运用。失独家庭社会补偿在我国还属于一个比较陌生的法律概念。虽然我国学界和实务界对失独家庭的养老保障、社会救助及相关扶助制度都有所研究,但关于社会补偿及失独家庭社会补偿的研究甚少。本文分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失独家庭社会补偿相关概念的界定,首先对失独家庭的法律概念进行界定,然后对社会法及社会补偿的概念进行简要分析,进而对失独家庭社会补偿法律制度进行阐释。此部分是为后面关于失独家庭社会补偿的具体问题分析奠定基础。第二部分主要是分析建立失独家庭社会补偿法律制度的正当性,包括了理论基础、法律基础、社会基础和伦理基础等四方面。理论基础包括公共负担平等说、特别牺牲说和行政给付理论,法律基础包括了社会保障权、独生子女生育政策,社会基础主要从社会养老制度不完善和失独老人精神困境两方面分析,伦理基础主要从我国“养儿防老”传统家庭观念的角度分析。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失独家庭社会补偿的立法现状与现实困境。立法现状包括了《宪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地方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有关政策规范性文件等,特别是2007年出台的《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和2013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现实困境方面主要体现在思想认识不清、理论研究不足、立法缺位滞后以及具体制度设计不完善等四方面。第四部分则是关于完善我国失独家庭社会补偿法律制度的对策建议,分别从实施机关、给付程序、补偿体系、给付内容和给付标准等五方面进行分析。失独家庭社会补偿的实施机关应主要由当前的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调整为民政部门。失独家庭社会补偿给付程序的重点在于给付对象的确认程序,要突出以人为本的社会法理念。失独家庭社会补偿的补偿体系主要体现在给付项目上,包括养老给付、医疗给付、照护给付以及入住养老院等给付项目上。失独家庭社会补偿的给付方式与其给付内容紧密相关,包括现金给付与实物给付。失独家庭社会补偿的给付标准,需要从财政负担原则、社会公平原则、制度协调原则、保障需求原则综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