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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是以草本植物为主体的生物群落及其环境构成的陆地生态系统,是人类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通说认为,草原由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组成。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和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的草地。1985年《草原法》的颁布和实施对打击草原犯罪,加强草原保护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2003年重新修订颁布实施的《草原法》对原有草原法进行了必要的完善和补充,草原生态环境也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近些年来,随着改革的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草原法》在草原执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在草原犯罪的刑事责任追究上,《草原法》的相关条文中并没有明确列出惩罚的标准,多以“……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形式列出,这样就导致关于草原犯罪的此类犯罪使得在具体应用中难以甚至无法操作,破坏草原的犯罪行为,也就不可能受到实际制裁。本文从四个部分对草原保护立法状态进行分析:第一部分主要是对草原保护整体性阐述,揭示我国草原保护的必要性;同时,将我国草原保护置于历史的长河中,对草原保护的历史沿革进行梳理。第二部分主要是从立法内容和立法缺失两个方面对我国草原保护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从而使我国草原保护的立法和实践中的问题更为直观的显现出来,对草原保护的立法完善提出了迫切要求。第三部分考察了国外草原保护的立法情况,主要对美国,日本,奥地利和德国等草原草业发展较为完善国家的草原保护政策进行简单介绍,以求对我国的立法有所裨益。第四部分是本文的结论部分。在对我国草原保护的概况和立法现状有整体性的理解后,从《草原法》第八章法律责任的角度对草原犯罪承担刑事惩罚应然和实然状态进行分析,对草原保护刑法立法方式的疏漏及有效补充模式进行研究,力求寻找到更为合理有效的立法方式,使《草原法》与刑法典得到更为切实有效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