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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资金要素和资源配置的加速流通,套路贷打着民间借贷的幌子,实施违法犯罪行为,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套路贷”不是一个刑法概念,更不是一个罪名,也不同于“高利贷”,套路贷究其本质上是一系列假借民间借贷的合法外衣实则骗人钱财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总称。套路贷的行为手段千差万别,主要有以快速放款作为诱饵、制造违约陷阱、层层平账、制造证据链条、巧立名目收费、恶意诉讼、暴力催收等方式。基于非法占有财物的本质目的,可以看出侵犯财产罪是套路贷行为通常触犯的基础罪名。但作为非刑法概念,对于行为的入罪还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的原则,将刑法上的犯罪构成作为认定罪名的依据,让目光往返于规范和现实之间,根据具体行为所符合的构成要件来定罪量刑,因此套路贷案件可构成诈骗罪、敲诈勒索罪、盗窃罪、绑架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等。基于明显的暴利属性,套路贷往往经过发展已经形成了犯罪链条,呈现出内部分工严密且日趋细化的团伙模式。在共同犯罪的问题上,应采取行为共同说来认定套路贷犯罪的共同正犯,根据各共犯人在犯意形成和实行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结合分工事实,区分出主从犯。结合个案来看,不同犯罪手段的组合方式都可能导致罪数的认定截然不同,在办案时,司法工作人员需要围绕虚构债权债务和非法讨债两个阶段进行展开,对“一行为”和“数行为”,以及有无牵连竞合等进行具体判断。在认定套路贷犯罪数额时,应当与民间借贷相区别,引入整体财产的概念,从整体上予以否定性评价,而在实现虚假债权的过程中双方协商减少的还款金额,可以从犯罪数额里予以扣除。同时,要避免以“口袋罪”对套路贷进行入罪。此外,由于套路贷案件多具有伪装性,其经过多重包装而在外观上呈现民间合法借贷的形式,法官根据民事诉讼的盖然性证明标准,往往会支持行为人的诉讼请求,使其得到民事法律支持并获得民事审判的胜诉,致使民事判决沦为刑事犯罪的“帮凶”。而以违法多元论为学说基础便可顺畅刑民实体冲突,可以打通即使套路贷行为在民事诉讼上胜诉,仍可以对其进行刑事违法性认定和追究的理论障碍,进而有效打击这类利用民事法律规范和案件事实认定规则的方式侵犯法益的行为。在司法实务中应构建有效的甄别移送机制,严格证据审查,合理分配举证责任,适当降低移送标准,以精准打击套路贷犯罪。此外,要避免对民间借贷行为的刑事规制扩张化趋势,对于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真实有效、未侵犯刑法法益的有效民间借贷行为则要予以最大程度地尊重和有效保护。